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關于開展省級監理工程師注冊工作的通知(第782號)
晉建市函[2011]782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
為了加強對省級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活動的監督和管理,根據監理工程師考試和注冊管理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開展省級監理工程師注冊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參加我廳2011年度監理工程師考試合格新取得《山西省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參加初始注冊;之前取得《山西省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未注冊人員,繼續教育達到要求的,可申請逾期初始注冊。
二、申報條件
(一)已取得我廳頒發的《山西省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現為監理單位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勝任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需要。
(三)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及以上學歷并在監理企業從事監理工作滿4年,取得大專學歷并在監理企業從事監理工作滿5年。
從事監理工作年限不足的,監理工作年限符合要求后再進行注冊。
(四)年齡不超過65周歲(1947年6月30日后出生)。
(五)遵守《工程建設監理人員工作守則》,在實際監理工作中沒有發生重大責任事故。
(六)逾期初始注冊人員需滿足繼續教育要求,且近3年參加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累計不少于48學時(每年不少于16學時)。
三、申報程序
(一)申請人可登錄我廳門戶網站(www.sxjs.gov.cn)下載《山西省監理工程師初始注冊申請表》(附表1)、《山西省監理工程師逾期初始注冊申請表》(附表2),填寫有關內容后,打印生成書面申請表并在申請表上簽字確認。
(二)申請人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按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劃分的工程類別,按專業注冊,每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注冊。
(三)聘用單位在個人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印章,填寫并打印《山西省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4),加蓋單位印章后,將申請表、匯總表(連同電子文檔)及其它申報材料原件、復印件各1份報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四)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在個人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印章,初審同意后,填寫并打印《山西省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4),加蓋單位印章后,將匯總表(連同電子文檔)及企業全部申報材料報送我廳建筑與勘察設計市場監管處。
四、申報材料
(一)初始注冊人員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1份:
1、《山西省監理工程師初始注冊申請表》(另附近期一寸紅底免冠彩照一張,照片背面注明單位名稱及本人姓名);
2、身份證;
3、學歷證書、學位證書、職稱證書,與申請注冊專業相關的工程技術、工程管理工作經歷和工程業績證明;
4、與聘用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
(二)逾期初始注冊人員除需提供(一)中2-4材料外,還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復印件1份:
1、《山西省監理工程師逾期初始注冊申請表》(另附近期一寸紅底免冠彩照一張,照片背面注明單位名稱及本人姓名);
2、《山西省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3、《山西省工程監理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申報材料復印件按上述順序統一用A4紙裝訂成冊后報送。
五、申報時間
2012年2月13至15日開始受理各市上報材料,請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六、審查及注冊
(一)我廳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及原件進行審查。符合注冊條件的,予以注冊。
(二)《山西省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由我廳統一頒發,有效期為3年。
(三)證書、印章、審查等相關費用按照有關規定收取。
七、其它事項
(一)已取得國家級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及注冊證書的人員,其省級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及原注冊證書自動失效,不再注冊省級監理工程師。
(二)省級監理工程師只能注冊在一個取得工程監理資質的企業,同時取得其它建設類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其它類型企業注冊的人員,不得重復注冊省級監理工程師。
(三)因工作需要變更注冊單位的,填寫《山西省監理工程師變更注冊執業證書申請表》(附表3),其它申報材料與逾期初始注冊要求相同。注冊執業證書頒發之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變更注冊。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