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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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
由于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返回財產是處理無效合同的主要方式。臺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不能返還的,應當作價補償,建設工程合同如果無效,一般都無法返還財產,因為無論是勘察設計成果還是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付出都是無法返還的,因此,一般應當采用作價補償的方法處理。
2.賠償損失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應當根據過錯的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國家采取強制性措施將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或者返還第三人。無效合同小影響善意第二人取得合法權益。
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條件,但一方當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
如果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可變更或可撤銷發生爭議,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有權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不問于尤效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是合同被變更、撤銷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主動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當事人如果只要求變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其合同。
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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