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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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具體規定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一般只能適用于部分常見條款欠缺或者不明確的情況,因為只有這些內容才能形成一定的交易習慣。
如果按照上述辦法仍不能確定合同如何履行的,適用下列規定進行履行:
(1)質量要求不明的,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作為建設工程合同中的質量標準,大多是強制性的國家標準,因此,當事人的約定不能低于國家標準。
(2)價款或報酬不明的,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按規定履行。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不變的,肯定是工程所在地。因此,約定不明確時,應當執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場價格。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
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價格調整的履行規定
合同在履行中既可能是按照市場行情約定價格,也可能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如果是按照市場行情約定價格履行,則市場行情的波動不應影響合同價,合同仍執行原價格。
如果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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