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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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對承諾的有效性作出的區分
(1)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的承諾。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否則該超期的承諾視為新要約,對要約人不具備法律效力。
(2)非受要約人責任原因延誤到達的承諾。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了承諾期限。對于這種情況,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否則承諾有效。
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或者消滅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承諾的生效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的通知送達給要約人時生效。
不要式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標的、數量等內容協商一致。如果法律法規、當事人對合同的形式、程序沒有特殊的要求,則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為承諾生效即意味著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達成了一致,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在一般情況下,要約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處理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要式合同的成立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有合法授權的一方代表簽字確認的內容也可以作為合同的內容,就是這一法律規定在建設工程中的延伸。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格式條款
1.概念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即采用的
條款。
2.選擇
提供格式條款的相對人只能在接受格式條款和拒簽合同兩者之間進行選擇。格式條款既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條款為格式條款,也可以是合同的所有條款為格式條款。
3.原則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井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4.無效條款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5.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
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山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
在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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