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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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二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應當辦理批準,
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
下列情形債權不可以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且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除經受讓人同意。受讓人取得權利后,同時擁有與此權利相對應的從權利。若從權利與原債權人不可分割,則從權利不隨之轉讓。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同樣可以針對受讓人。
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情況。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必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否則,這種轉移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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