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前言:2012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將于2012年5月26-27日舉行,各地報名文件已經陸續發布,考生也已進入緊張的備考階段。百分百考試網校編輯團隊為考生搜集整理備考資料供您學習使用。另外,百分百考試網校2012年監理工程師網絡輔導課程正在招生,詳情請查閱監理工程師考試頻道。
監理合同的訂立
雙方的權利(掌握)
(一)委托人權利
1.授予監理人權限的權利
(1)在監理合同內除需明確委托的監理任務外,還應規定監理人的權限。
(2)委托人授予監理人權限的大小,要根據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設工程項目的特點及需要等因素考慮。
(3)監理合同內授予監理人的權限,在執行過程中可隨時通過書面附加協議予以擴大或減小。
2.對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選定權
(1)委托人是建設資金的持有者和建筑產品的所有人,因此對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單位有選定權和訂立合同的簽字權。
(2)監理人在選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過程中僅有建議權而無決定權。監理人協助委托人選擇承包人的工作可能包括:邀請招標時提供有資格和能力的承包人名錄;幫助起草招標文件;組織現場考察;參與評標,以及接受委托代理招標等。
(3)但標準條件中規定,監理人對設計和施工等總包單位所選定的分包單位,擁有批準權或否決權。
3.委托監理工程重大事項的決定權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設計標準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認定權;工程設計變更審批權。
4.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監督控制權
委托人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監督權利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1)對監理合同轉讓和分包的監督。除了支付款的轉讓外,監理人不得將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規定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監理人所選擇的監理工作分包單位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認可。在沒有取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前,監理人不得開始實行、更改或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的任何分包合同。
(2)對監理人員的控制監督。合同專用條款或監理人的投標書內,應明確總監理工程師人選,監理機構派駐人員計劃。合同開始履行時,監理人應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以保證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作范圍內的任務。當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時,須經委托人同意。
(3)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監理人有義務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監理報告,委托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其對重大問題提交專項報告,這些內容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委托人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理工作的執行情況,如果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職責或與承包方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點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