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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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理人權利
監理合同中涉及到監理人權利的條款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監理人在委托合同中應享有的權利,另一類是監理人履行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的承包合同的監理任務時可行使的權力。
1.委托監理合同中賦予監理人的權利包括
(1)完成監理任務后獲得酬金的權利。
酬金包括:正常酬金、附加工作或額外工作酬金以及適當的物質獎勵。
正常酬金的支付程序和金額,以及附加與額外工作酬金的計算辦法以及獎勵辦法應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2)終止合同的權利。如果由于委托人違約嚴重拖欠應付監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監理人責任而使監理暫停的期限超過半年以上,監理人可按照終止合同規定程序,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監理人執行監理業務可以行使的權力
按照范本通用條件的規定,監理委托人和第三方簽訂承包合同時可行使的權力包括:
(1)建設工程有關事項和工程設計的建議權,建設工程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
設計標準和使用功能等方面,向委托人和設計單位的建議權,工程設計是指按照安全和優化方面的要求,就某些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但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議提高了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如果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約定的要求,應當報告委托人要求設計單位更改,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對實施項目的質量、工期和費用的監督控制權。主要表現為:對承包人報的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進行審批和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征得委托人同意,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進行檢驗;對施工進度進行檢查、監督,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實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誤期限的鑒定;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與否定權。未經監理人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3)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
(4)在業務緊急情況下,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盡管變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權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準時,也有權發布變更指令,但應盡快通知委托人。
(5)審核承包人索賠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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