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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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設計合同的履行管理
一、勘察合同履行管理
(一)發包人的責任
(1)在勘察現場范圍內,不屬于委托勘察任務而又沒有資料、圖紙的地區(段),發包人應負責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資料、圖紙,或提供的資料圖紙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或造成經濟損失時,由發包人承擔民事責任。
(2)若勘察現場需要看守,特別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險現場作業時,發包人應派人負責安全保衛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危險作業的現場人員進行保健防護,并承擔費用。
(3)工程勘察前,屬于發包人負責提供的材料,應根據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計劃,按時提供各種材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并承擔費用和運到現場,派人與勘察人的人員一起驗收。
(4)勘察過程中的任何變更,經辦理正式變更手續后,發包人應按實際發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費。
(5)為勘察人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條件,并承擔費用;如不能提供時,應一次性付給勘察人臨時設施費。
(6)發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規定時間內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資料)時,發包人應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計算的加班費。
(7)發包人應保護勘察人的投標書、勘察方案、報告書、文件、資料圖紙、數據、特殊工藝(方法)、專利技術和合理化建議。未經勘察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復制、泄露、擅自修改、傳送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
(二)勘察人的責任
(1)勘察人應按國家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和發包人的任務委托書及技術要求進行工程勘察,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質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資料,并對其負責。
(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資料質量不合格,勘察人應負責無償給予補充完善使其達到質量合格。若勘察人無力補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單位時,勘察人應承擔全部勘察費用。因勘察質量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工程事故時,勘察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和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費外,并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發包人、勘察人在合同內約定實際損失的某一百分比。
(3)勘察過程中,根據工程的巖土工程條件(或工作現場地形地貌、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及技術規范要求,向發包人提出增減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見,并辦理正式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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