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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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約責任
1.發包人的違約責任
(1)由于發包人未給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而造成停、窩工或來回進出場地,發包人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付給勘察人停、窩工費,金額按預算的平均工日產值計算;
2)工期按實際延誤的工日順延:
3)補償勘察人來回的進出場費和調遣費。
(2)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工程停建而終止合同或發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時,勘察人未進行勘察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定金;已進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內時,發包人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額50%的勘察費;完成的工作量超過50%時,則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額100%的勘察費。
(3)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日期)撥付勘察費,每超過1日,應按未支付勘察費的l‰償付逾期違約金。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2.勘察人的違約責任
(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資料質量不合格,不能滿足技術要求時,其返工勘察費用由勘察人承擔。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達不到合同約定條件的部分,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發包人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根據因此造成的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返工項目的收費。
(2)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資料,每超過1日,應減收勘察費的1‰。
(3)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時,應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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