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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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部協調工作
設計的階段成果(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完成后,應由發包人組織鑒定和驗收,并負責向發包人的上級或有管理資質的設計審批部門完成報批手續。
施工圖設計完成后,發包人應將施工圖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審查機構進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等內容的審查。發包人和設計人必須共同保證施工圖設計滿足以下條件:
(1)建筑物(包括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體系)的設計穩定、安全、可靠;
(2)設計符合消防、節能、環保、抗震、衛生、人防等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
(3)設計的施工圖達到規定的設計深度;
(4)不存在有可能損害公共利益的其他影響。
4.其他相關工作
發包人委托設計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合同約定委托范圍之外的服務工作,需另行支付費用。
5.保護設計人的知識產權
發包人應保護設計人的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資料圖紙、數據、計算軟件和專利技術。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6.遵循合理設計周期的規律
如果發包人從施工進度的需要或其他方面的考慮,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文件時,須征得設計人同意。設計的質量是工程發揮預期效益的基本保障,發包人不應嚴重背離合理設計周期的規律,強迫設計人不合理地縮短設計周期的時間。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并簽訂提前交付設計文件的協議后,發包人應支付相應的趕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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