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單位類型和內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二、各單位制定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當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
(二)應當體現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業務管理的特點和要求。
(三)應當全面規范本單位的各項會計工作,建立健全會計基礎,保證會計工作的有序進行。
(四)應當科學、合理,便于操作和執行。
(五)應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六)應當根據管理需要和執行中的問題不斷完善。
三、各單位應當建立內部會計管理體系。主要內容包括:單位領導人、總會計師對會計工作的領導職責;會計部門及其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會計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的關系;會計核算的組織形式等。
四、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設置;備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和標準;各會計工作崗位的人員和具體分工;會計工作崗位輪換辦法;對各會計工作崗位的考核辦法。
五、各單位應當建立帳務處理程序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會計科目及其明細科目的設置和使用;會計憑證的格式、審核要求和傳遞程序;會計核算方法;會計帳簿的設置;編制會計報表的種類和要求;單位會計指標體系。
六、各單位應當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內部牽制制度的原則;組織分工;出納崗位的職責和限制條件;有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
七、各單位應當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內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具體分工;稽核工作的職責、權限;審核會計憑證和復核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的方法。
八、各單位應當建立原始記錄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原始記錄的內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記錄的格式;原始記錄的審核;原始記錄填制人的責任;原始記錄簽署;傳遞、匯集要求。
九、各單位應當建立定額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定額管理的范圍;制定和修訂定額的依據、程序和方法;定額的執行;定額考核和獎懲辦法等。
十、各單位應當建立計量驗收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計量檢測手段和方法;計量驗收管理的要求;計量驗收人員的責任和獎懲辦法。
十一、各單位應當建立財產清查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產清查的范圍;財產清查的組織;時產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對財產清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辦法;對財產管理人員的獎懲辦法。
十二、各單位應當建立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財務收支審批程序;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
十三、實行成本核算的單位應當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對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十四、各單位應當建立財務會計分析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會計分析的主要內容;財務會計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組織程序;財務會計分析的具體方法;財務會計分析報告的編寫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