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4、簽發的規定
(1)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該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
(3)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5、兌付手續
(1)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應作委托收款背書。
(3)持票人持用于轉賬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
(4)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
6、現金支票填制說明
(1)簽發日期應填寫實際出票日期,支票正聯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寫,支票存根部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在支票正聯用寫填寫出票日期時,為防止變造支票的出票日期,在填寫月、日時應注意:
①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抬和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
②日為拾壹至抬玖的,應在其前加“壹”。
(2)收款單位名稱應填寫全稱并與預留銀行印鑒中單位名稱保持一致。如是本單位自行提取現金可填為“本單位”。
(3)寫金額應緊接“人民幣”書寫,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小寫金額要對應,要按規定書寫。
(4)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
(5)如實寫明用途,存根聯與支票正聯填寫的用途應一致。
(6)在簽發人簽章處按預留銀行印鑒分別簽章,簽章不能缺漏。
(7)現金支票簽發后,將支票從存根聯與正聯之間騎縫線剪開,正聯交給收款人辦理轉賬,存根聯留下作為記賬依據。
7、轉賬支票填制說明與現金支票填制說明類似。
【應用舉例】
1、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為( )(06)
A自出票日起5日
B自出票日起10日
C自出票日起15日
D自出票日起20日
答案:B
2、關于支票的填制的表述中,符合規定的有( )(06)
A簽發日期應填寫實際出票日期
B支票正聯出票日期應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C阿拉伯數字金額前面應填寫人民幣符合“¥”
D存根聯和支票正聯填寫的用途應一致
答案:ACD
3、下列各項中,符合票據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06)
A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
B支票的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C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可以背書轉讓
D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印章不符的支票
答案:ABD
4.下列有關支票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現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B普通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C轉賬支票可以用于轉賬,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D現金支票可以背書轉讓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