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
在一個單位內部,不論是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總要有一位責人。在設置會計機構的情況下,該負責人為會計機構負責人;而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的情況下,被指定為會計主管人員的人就是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在單位會計工作中承擔著重要危色。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有組織、管理本單位所有會計工作的責任,其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整個單位會計工作的水平和質量。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在一個單位內部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單位所有會計工作,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整個單位會計工作的水平和質量。因此其任職資格除要求具備一般會計人員應具備的條件外,還應具備專業技術資格、工作經歷等條件。鑒于我國幅員遼闊,各類經濟組織眾多,不同單位的情況千差萬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對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條件采取了靈活務實的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這是對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任職資格作出的特別規定。
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的概念
會計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從事會計工作必須持證上崗,這是我國會計管理工作的一項創新。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人員,以及外籍人員在中國陸境內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以下會計工作:(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2)出納;(3)稽核;(4)資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8)總賬;(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三)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會計從業資格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MA.I是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有關工作。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
3.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申請人符合基本報名條件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上崗注冊登記。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或所屬部門、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2.離崗備案。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調轉登記。持證人員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按規定要求辦理調轉登記。
4.變更登記。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發生變更的,應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登記。
(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概念和特點。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是指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持續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組織的理論知識、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和保持其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一是針對性,即針對不同對象確定不同的教育內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決實際問題;二是適應性,即聯系實際工作需要,學以致用;三是靈活性,即繼續1986年4月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高級職務)、會計師(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會計員(初級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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