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一)總會計師的設置范圍
1.國有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2.《會計法》不限制其他單位根據需要設置總會計師。
(二)總會計師的地位
為了保障總會計師的職權,《總會計師條例》還規定,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能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副職。
(三)總會計師的任職條件
(四)總會計師的職責
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的規定,總會計師的職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由總會計師負責組織的工作。二是由總會計師協助、參與的工作。
(五)總會計師的權限 來來
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的規定,總會計師有以下權限:一是對違法違紀問題的制止和糾正權。二是建立、健全單位經濟核算的組織指揮權。三是對單位財務收支具有審批簽署權。四是有對本單位會計人員的管理權,包括本單位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繼續教育、考核、獎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