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銀行存款作假方式
1、擅自提現
是指財務人員在支票管理制度比較混亂,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私自簽發現金支票,不留存根不記賬,將提取的現金據為已有。
2、出借賬戶
財務人員或領導利用工作之便,因為交情將賬戶出借他人的一種作假行為。
如:某公司財務主管的親戚王某得到傭金8萬元無法獲得現金,財務主管出于交情指使出納將王某8萬元支票送入銀行,并提出現金交付王某。會計科目一進一出保持平衡。
3、制造余額差額
財務人員將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故意算錯,用轉賬支票套購商品或擅自提現等。也有的在銀行存款月末試算時乘機制造余額差額。這種方法一般的人非常難以覺察,除非在作假當年核查,否則很難發現。
4、出借轉賬支票
會計人員利用工作之便或領導授意,非法將轉賬支票借與他人進行營利性業務的結算,或將空白支票作抵押進行買賣交易。
5、涂改轉賬支票存根日期
商業企業按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的進項稅額須在款項付訖后才可抵扣。企業為了逃避稅款,在款項不足付款或不愿付款的情況下,企業領導授意財務人員用以前年度或以前已作抵扣下賬的付款存根或未用支票存根對日期進行改動作為抵扣付款憑證,這是企業為了套取稅款的一種非法的舞弊行為。
6、修改銀行存款進賬單日期
會計人員將以前年度已下賬的付款進賬單修改日期后作為報賬年度的原始憑證下賬。然后擅自提現進行貪污。這種作假方式主要是通過重復記賬,套取現金。而賬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對賬單余額總是保持一致,不易被人發現。
7、重支存款
會計人員利用實際支付款項時銀行結算憑證即銀行進賬單回執聯和有關付款憑證即支票存根分別進行下賬。化一為二,一筆業務作兩筆賬。利用賬戶余額平衡原理,將銀行存款日賬上記載的比銀行存款對賬單上記載的多余金額從賬戶中提出,據為已有。
8、支票套物
會計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簽發轉賬支票套購物品,不保留存根不記賬,將所購物品據為已有。
9、開立“黑戶”截留存款
介于銀行內部制度不健全,有些單位為了在經營過程中運作靈活,在正常使用的銀行賬戶以外,以某種名義在銀行開立別的賬戶用于收付非法款項或作為企業的小金庫。
10、銀行存款不入賬,貪污或挪用
財務人員和業務人員常見的一種作假行為,如各種現金收入送存個人賬戶以"預付貨款"名義將單位銀行存款劃到個人賬戶上,或"預收貨款"不入賬,擅自入個人賬戶,虛擬業務將銀行存款劃入個人賬戶。業務活動中各種回扣不上交,存入私戶以便貪污或挪用。
11、轉賬套現
企業領導或財務人員通過利用外單位的銀行存款賬戶為其套取現金,表面上會計處理掛往來:
借:應收賬款
貸:銀行存款
一收一付,金額不變,然后外單位又以虛避實,套取現金,交給企業領導。其作賬手法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庫存現金
12、存款漏賬
會計人員利用業務上的漏洞,伺機漏記銀行存款,待以后有機會再從銀行賬上提現。這種情況多為銀行代收款,銀行收款后通知企業,會計隱匿收款憑證不記賬的。
13、套取利息
財務人員在制作會計憑證時,只記貸款的利息支出,不作存款的利息收入。出現了賬簿與銀行存款賬戶差額,銀行存款超出賬簿的金額,給財務人員造成了提現不下賬機會,即作到銀行賬戶余額平衡,又達到了套取現金的目的。
14、有意簽發空頭支票
企業采購時,雖然銀行存款所剩無幾不夠付貨款,但為了騙得物資以應急之用,或有些單位財務制度不健全,銀行內部控制不完善,單位支票流失,致使持支票之人利用空頭支票招搖撞騙,以謀私利。
15、銀行多劃款,企業作收入
由于銀行或付款單位人員失誤,將賬款錯劃。收款企業對來路不明的款項也不主動退回,企業將這部分不屬自己的款項據為已有。
16、挪用賬外資金,炒股票非法獲利企業建立“黑戶”,設置賬外賬。有權決定"小金庫"的人擅自挪用資金,進行賬外謀利活動。
17、多頭設戶,拖欠銀行本息
企業越作越大,貸款越來越多,外債越積越高。業主將資金轉移,銷貨回收率降低,收回的款項不足以支付貸款利息。
18、公款私辦信用卡,損害國家利益
有些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圖謀方便或炫耀自己,利用公款辦理私用信用卡。之后,雖然補足挪用的公款,但損害了國家利益。
19、擅自出借資金,利息收入不入賬
企業資金運作較好,比較寬裕,當權者將銀行存款擅自借與別人,收到利息收入,私設小金庫用于不正當支出。
20、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銀行賬戶,收取好處費。
如:李某獲得設計費50,000元,因為出支票方針對單位,無奈李某借用A設計院賬戶,支付借用賬戶好處費10,000元。
三、其他貨幣資金的作假方式
其他貨幣資金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與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的地點及用途不同的屬于貨幣資金的款項。主要包括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在途貨幣資金等。
(一) 外埠存款:
外埠存款是企業到外地進行臨時或零星采購時,匯往外地銀行開設采購專戶的款項。
1、非法設立外埠存款賬戶。主要表現為:捏造申請書,騙取銀行信用,在異地開設采購戶,進行非法交易。在異地會同異地合伙單位設立存款賬戶,將企業存款匯往異地作為外埠存款。
2、外埠存款非理、非法支出,主要表現為將外埠存款挪用進行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交易活動。
(二) 銀行匯票
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在尚未辦理結算之前的票據存款。
1、銀行匯票使用不合理、不合法,主要表現在超出了使用范圍,套取現金。到外地提取現金,用于非法活動。貪污匯票存款,找假發票,使發票單位或收款單位不一致。
2、非法轉讓或貪污銀行匯票。也就是說,企業財會部收到銀行匯票時,不及時存入銀行,而是通過背書轉讓給其他單位,從中獲得非法獲得。
3、收受無效的銀行匯票,給企業帶來損失。主要表現在:接受過期、作廢或經涂改的銀行匯票;接受非銀行簽發的銀行匯票或假冒的銀行匯票;收到的銀行匯票,收款人并非本企業。
(三) 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存款是指申請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其在同城憑以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在辦理結算之前形成的存款。
作假的主要表現在:銀行本票與采購金額不一致。銀行本票金額大,致使業務員用假發票抵賬,貪污余款。
(四) 在途貨幣資金在途貨幣資金是指企業與所屬單位或上下級之間匯解款項,在月終尚未到達,處于在途的資金。
作假的主要表現在:收到存款或收到在途貨幣資金不作轉賬處理,挪作他用或者貪污;虛增在途貨幣資金,如為了虛列銷售收入,表現為增加在途貨幣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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