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2 共2頁
十三、評卷人員發現試卷答題雷同、前后筆跡不一致、用紅筆或鉛筆答卷、使用涂改液、有顯著異常標志、將姓名或準考證號寫在試卷密封線外(即密封范圍之外)等異常答卷時,應提交評卷工作領導小組處理;發現大面積舞弊,有違紀嫌疑或遇到其他重大問題時,相關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報全國會計考辦處理。
十四、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抽查制度,指定專人對已評試卷進行抽查。
十五、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選派工作責任心強、作風正派的人員承擔主觀性試題得分計算機錄入工作。試題得分錄入工作應建立嚴格的牽制和監督制度,每臺計算機至少應由兩名評卷人員操作并分別錄入成績,對有錯誤提示時,應共同確認,并記錄備查。
十六、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試卷及答題卡保管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確保試卷、答題卡、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的安全。領取或退回試卷、答題卡、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時,應當參照全國會計考辦印發的《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試卷運送、交接、保管暫行規定》(財會考辦字[2002]9號)辦理有關手續。
十七、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評卷保密制度和評卷工作紀律。評卷人員不得私拆試卷密封線、不得翻查密封線內考生的姓名、準考證號、身份證號和工作單位,不得查詢考生分數,不得對外泄漏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及其他有關評卷情況。嚴禁將試卷、答題卡、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帶出評卷場所。
十八、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評卷場所保衛制度。對于評卷人員,要核發評卷工作證,憑評卷工作證出入評卷場所。其他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評卷場所。
十九、嚴格執行考試工作回避制度,有直系親屬參加本年度本地區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不得參與本年度的評卷工作。
二十、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選擇環境適宜、外界干擾少、便于保密以及安全的場所,作為會計資格考試評卷場所。
二十一、各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在評卷工作中應嚴格執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加強試卷復核工作,保證每份試卷、答題卡的成績準確無誤。在經省級人事行政部門和人事部檢查驗收完成并向社會公布考試成績后,原則上不再進行評卷質量的檢查。
二十二、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全國會計考辦于1999年5月17日發布的《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卷工作規則》(財會考辦字[1999]9號)同時廢止。
附件:
一、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