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19 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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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中有關職稱外語的政策規定
(一)凡需委托國家評審或國家明文規定需要提供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有效成績的系列(專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
(二)凡屬我省評審權限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1.申報評審高校教師、黨校教師、中專校教師、技工學校教師、自然科學研究、社會科學研究、農業科學研究、實驗技術、衛生、圖書資料、文物博物、檔案、公證、律師、新聞、出版、教練員、國際商務等系列(專業)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職稱外語,其余人員應參加職稱外語相應等級考試且成績達到國家通用標準或省合格標準。
①已取得碩士及以上學歷(學位)的;
②在縣(不含縣、縣級市)以下基層單位(含行政區轄下的鄉鎮單位)工作的;
③年齡滿50周歲的;
④取得外語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學位)的;
⑤因公出國且出國前已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的;
⑥申報臨床中醫藥、民族醫藥和社區衛生、古籍整理、歷史時期考古等專業的;
⑦市(廳)級以上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其他在本行業本地區作出重要貢獻及從國內外引進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員,經省轄市行業主管部門和人事部門共同推薦確認的。
2.申報評審上述系列(專業)以外其他系列(專業)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及申報評審和初定所有系列初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不作職稱外語考試要求。
3.達到國家通用標準或省合格標準的職稱外語考試成績,在評審同級別相應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時取消有效期限制。
(三)對已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其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外語要求,由各用人單位根據擬聘的崗位要求自主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