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8-12 共1頁
關于要求明確衛生專業技術資格條件有關問題的復函
粵人函〔2004〕1146號
省衛生廳:
《關于明確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中有關問題的函》(粵衛函〔2004〕277號)悉。經研究,現就粵人職〔1999〕23號文中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論文、著作問題,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關于國家一級學會和國家級期刊問題,結合衛生系列實際情況,在執行中原則上可按以下規定把握:
1、國家一級醫學專業學會在現階段是指:中華醫學會、中華預防醫學會、中華藥學會、中華護理學會、中國中醫藥學會、中國中西醫結合學會、中國針灸學會。
2、國家級期刊是指:由國家一級醫學專業學會、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主辦并出版的醫學專業學術期刊,以及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所屬本科以上醫藥院校、中國醫學科學院、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中國軍事醫學科學院、中國中醫研究院、中國藥科大學以及第一、二、三、四軍醫大學主辦的學報。
(二)在經出版主管部門審批的醫學專業期刊增刊(不包括論文集、專輯、特刊)上發表的論文,在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時有效,不受數量限制。
(三)在外文醫學專業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凡被科學引文索引(SCI)收錄的,可按國家級論文對待;沒有被SCI收錄的,按省級論文對待。
(四)多人完成的著作中,只有著作的章節有署明作者姓名的、或每人完成的部分書中有明確界定的,才能計算編寫者完成的字數,在申報專業技術資格時有效;沒有明確界定的,不算。
二、縣及鄉鎮醫療衛生單位是指屬縣、縣級市行政管轄的醫療衛生單位,以及行政區轄下的鄉鎮醫療衛生單位,不含城區醫療衛生單位。
三、科研課題及成果問題,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科研課題立項問題。嚴格按粵人職〔1999〕23號文執行。凡與粵人職〔1999〕23號文規定不一致的批復或復函,不再執行。
(二)科研課題執行問題。已完成的課題必須提交結題報告書;沒有完成的,應根據課題進度安排,在立項后取得階段性成果,并提交經專家鑒定的階段性進展情況報告表。立項后沒有取得階段性成果的,在申報專業技術資格時無效。
(三)粵人職〔1999〕23號文所提的科技成果獎是指:國家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國際合作獎,省級科技進步獎。2000年《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頒布前的廳級科技進步獎可參照市級(地級以上市)科技進步獎層次對待。
四、關于援外、援藏(疆)專業人員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問題。援外醫療專業人員在執行援外任務1年后到回國未滿1年期間,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繼續執行《關于援外醫療隊員申報衛生技術高、中級資格問題的通知》(粵職改辦〔1994〕25號),并在課題、計算機、繼續教育等方面暫不作必備要求。援藏(疆)醫療專業人員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不屬援外人員,執行現行政策規定。
廣 東 省 人 事 廳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