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A D D B C C A B A A B D B C A D B B A B
二、多項選擇題
ABC CD BC BCD ABC
三、判斷題
對 對 對 對 對 錯 對 錯 錯 錯
四、名詞解釋
1、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2、告知是指雙方當事人就標的物的有關情況如實地向對方加以陳述。
3、保證是指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
4、棄權,是指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放棄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
5、禁止反言,是指一方當事人放棄了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權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張這種權利。
6、代位追償原則是從補償原則中派生出來的一個重要原則,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在其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的責任而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因重復索賠而不當得利,或者在已經獲得保險全額賠償的情況下保留對標的物的所有權而額外獲利。
7、物上代位也叫所有權代位,是指保險人在履行了補償責任后(全額賠償后),便擁有了對標的物的所有權。物上代位包括委付和殘值(損余價值)的處理。
8、近因,近因是指引起保險損失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性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近因不一定是在時間上或空間上與保險損失最近的原因。
五、簡答題
1、保險利益的適用時限規定:
人身保險僅要求訂立合同時具有保險利益;而財產保險中多要求從訂立到履行合同全過程都必須具有保險利益;但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不要求投保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只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具有保險利益,這種規定是為了適用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而做出的。
2、投保方未履行或者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未告知事實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3)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3、簡述損失補償原則的主要內容。
補償原則包含三層意思:
(1)從無損失則無補償而言,補償須以損失的發生為前提;
(2)保險人所補償的損失只能是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即由于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
(3)保險賠償以補償實際損失為限。如果賠償不足,則不能充分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如果賠償額超過實際損失,使被保險人因保險而額外獲利,則促使道德風險的發生。因此,堅持損失補償原則,可以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限制不當得利,保持保險經營的穩定性。
六、論述題
根據近因原則:找出損失的近因后,并不意味著保險人必然承擔賠償責任,只有當該近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時,保險人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換言之,只有保險責任近因所致的損失,保險人才賠。
(一)致損的原因只有一個
這里是指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原因只有一種時,那么這個原因就是近因。如果這一原因是保險承擔的風險責任,保險人負責賠款或者給付保險金;否則,保險人將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責任。
(二)致損的原因有兩個或兩個以上
這是指造成損失的原因有多個,它們可能同時發生,也可能連續發生,還可能間斷發生。分不同情況,保險責任近因的判定也有所不同。
1、兩個或兩個以上原因同時發生
所謂同時發生,是指致損的各個原因之間沒有或者無法區別因果關系,無法區別其在時間上的先后發生順序,它們都對損失具有決定作用,那么這些原因都是致損近因。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分以下兩種情況掌握:
(1)同時發生的原因都是承保風險,沒有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介入,保險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2)同時發生的原因中,既有保險風險,也有不保險,保險人只負責賠償保險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對非保險責任近因造成的損失不賠。
2、兩個或兩個以上原因連續發生
兩個或兩個以上原因連續發生,各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未被中斷,即后因是前因的自然的、直接的結果。最先發生并造成一連串后因的原因為損失的近因。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分四種情況:
(1)各原因均為保險風險,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2)前因和后因均為不保風險,保險人不負責任。
(3)前因為不保風險,后因為承保風險,保險人不負責任。
(4)前因為保險風險,后因為不保風險,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3、兩個或兩個以上原因間斷發生
所謂間斷發生,各原因之間互相獨立,不存在任何因果關系,或者其中因果關系中斷。在這種情況下,各個原因都是致損原因。且都可以認定為近因。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依個別原因是否屬于保險風險而定。保險風險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不保風險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間斷發生的原因都是保險風險,沒有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介入,保險人對各個原因所致損失均負責賠償。
(2)間斷發生的原因中有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介入,若除外風險和未保風險發行在承保風險前,保險人的責任自承保風險造成的損失開始負責;若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發生在承保風險之后,保險人對損失的責任只負責到除外風險和未保風險介入之前。
七、案例分析
我國《海商法》第222條規定:“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知道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沒有詢問的,被保險人無需告知?!笨梢妼τ诤I媳kU中的告知,《海商法》采用無限告知的原則。
《海商法》規定:“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未將本法第222條第一款規定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不是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未將本法第222條第一款規定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應增加保險費?!?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保險公司不用賠償。編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