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1.《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依照本規定給予( A );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行政處分
B.降級、降職處分
C.記過處分
D.警告處分
2.對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 B )的行政處罰的,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A.3萬元以下
B.3萬元以上
C.5萬元以下
D.5萬元以上
3.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未及時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可給予的行政處分是( B )。
A.開除公職
B.降級
C.撤職
D.開除黨籍
4.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 B )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A.5
B.7
C.14
D.30
5.《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規定,特大事故發生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B )日內完成,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
A.30
B.60
C.90
D.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