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現場檢查和評價
5.2.1查驗被評價單位按本導則“安全評價的前提條件”的要求所提供文件或合同復印件的真實性。
5.2.2根據現場實際,辯識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危險、有害因素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原因。
5.2.3根據經營單位實際,劃分評價單元。
評價單元一般可劃分為:
a) 安全管理制度;
b) 安全管理組織;
c) 從業人員;
d) 倉儲場所;
e) 倉庫建筑。
5.2.4針對危險、有害因素及現場情況,應用《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現場檢查表》(見附錄A),對現場設施、裝置、防護措施和管理措施進行評價。如有必要,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部分可采用其他評價方法進行針對性評價。
5.2.5提出建議補充的安全對策措施。
a) 管理方面(制度、組織、人員)的對策措施;
b) 倉儲場所、倉庫建筑、設施、裝置、消防與電器方面的對策措施。
5.3針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問題提出的對策措施可進行復查,確認整改后已符合要求。
5.4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考試大安全評價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