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全評價的前提條件
3.1經營單位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3.2新設立的經營單位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定通知書。
3.3租用場所、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還應持有租賃合同,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對儲存設施的驗收合格文件復印件。
3.4沒有也不租賃儲存場所從事批發業務的經營單位還應持有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
4.安全評價的基本內容
4.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經營單位具備的條件。
4.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經營單位具備的基本條件。
4.3《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規定的經營單位基本條件。
5.安全評價程序
5.1前期準備工作
5.1.1根據被評價單位的委托書,索取本導則第3章所列被評價單位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定通知書、租賃合同和相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5.1.2與被評價單位簽定安全評價合同。
5.1.3組建安全評價組,了解被評價單位的情況,收集有關資料。
(考試大安全評價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