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評價單位應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
1. 被評價單位概況;
2. 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 經營場所、儲存設施消防驗收意見書或消防檢查意見書;
4. 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5. 人員培訓證書;
6. 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文件;
7. 安全生產責任制;
8.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10. 在綜合性商場中租賃場所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與綜合性商場簽訂的安全管理協議;
11. 不超量儲存的承諾書;
12. 安全評價委托書;
13.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四、安全評價的基本內容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經營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經營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3.《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規定的經營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4.《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經營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安全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