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一、經紀人在中國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古國,在兩千多年前就出現了經紀活動。
在西漢,經紀人被稱為 "駒儈" ;唐代,稱經紀人為牙人,牙郎;到了宋,元時期,出現了外貿經紀人,宋代稱 "牙儈" ,元代稱" 舶牙";明清時期,經紀人稱 "牙人" ,明代還把牙人分為官牙和私牙,同時還出現了牙行,即細指代客商撮合買賣的店鋪。清代,在對外貿易中,經紀人被稱為 "外洋行" 。清代后期還出現了專門的對外貿易的經紀人 "買辦" 。到了民國時期,隨著經營股票和債卷買賣的出現,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債卷經紀人。
解放初,我國對經紀人采取限制,取締政策,同時規定經紀人在指定的場所,設立了全民和集體所有制的信托,經紀機構,兼營購銷雙方的居間業務。1958年,取締經紀人。但在農村的集市貿易當中,允許公民個人為促成農副產品交易而進行居間活動。1980年以后,經紀活動開始復蘇,但經紀人活動僅為處在不公開的 "地下" 居間活動。1985年后,經紀人由" 地下"走到地上,以公開,合法的身份從事經紀活動。1992年以來,經紀人處在逐步發展階段,國家對經紀人采取 "支持,管理,引導 "的方針,使經紀活動逐步走上了正規。
二、職業前景
經紀人這一職業已被人們逐漸看好。前不久來華的拳擊職業經紀人唐?金,據說連那些剽悍的拳王對他也懼怕三分,由此可見職業經紀人的“威力”。
有關專家指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職業經紀人的發展前景廣闊,各類職業經紀人將不斷涌現。
體育經紀人隨著我國體育事業的社會化與產業化,規范體育商業運作已成當務之急。近兩年,已有一些體育經紀人在北京、湖南等地出現。作為一名體育經紀人,不僅要學習經紀人的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還要學習與研究體育市場的發展與方向。預計體育經紀人職業將是未來幾年內又一新型熱門職業。
文化經紀人對演藝圈明星的經紀人,人們不再陌生。隨著文化市場的日趨活躍,這一領域需要更多的經紀人介入,如畫商、書商等。
文化經紀人在國外大學是傳統專業,在我國則剛剛起步。要想成為一個優秀的文化經紀人,必須具備良好的藝術鑒賞能力、各種復雜活動的統籌安排能力,且須熟悉有關法律規章,善談判、具說服力。今年,中國戲曲學院藝術教育系開設文學專業國際文化交流專業班(專業代碼050414),將面向全國招收第一批本科生,其目的便是“為培養有中國特色的文化經紀人隊伍奠定基礎”。
保險經紀人“入世”后,國內保險市場將逐步開放。對國外眾多保險機構而言,中國十幾億人口是其“向往已久”的大市場。據預測,“入世”后,國內所需保險專業人員至少是目前的10倍,其中需求量最大的是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是獨立的中介者。我國規定,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保險經紀人員資格考試,凡具大專以上學歷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合格者,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保險經紀人員資格證書》。己取得《資格證書》的個人,必須接受保險經紀公司聘用,由保險經紀公司代其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領并獲得《保險經紀人員執業證書》后,方可從事保險經紀業務。
技術經紀人他們專為技術買賣牽線搭橋,緊密連接技術持有方與資金持有方,因而必須對市場有深刻理解,對成果和資金的對接過程具很高的領悟力,同時還要有極強的策劃能力,對項目進行包裝、推銷和實時跟蹤,當然還必須熟諳廣泛的法律知識。
目前在科技中介服務中,真正從事科技評估、法律咨詢、審計、仲裁、風險投資等業務的機構太少,同時也缺乏既懂技術又懂法律且善經營的復合型人才。據了解,取得國家科技部頒發的“技術經紀人”資格證書者,目前還不到全部從業人員的10%。但市場對技術經紀人求賢若渴。
房產經紀人對購房者來說,尋找專業的房地產經紀人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他們了解委托人意向后,可根據不同需求,設計最佳的購房方案和售房方案,對房源和客源進行擇優組配。
房地產經紀人包括經紀人和經紀人助理。按有關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必須在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和房地產經紀人助理資格證的人員占總人數50%的情況下,才能發給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人才經紀人求職者個人很難充分掌握人才市場的信息,也不可能全面了解企業與崗位以及該崗位薪酬的市場行情,因而較難斷定該工作是否適合自己。但人才經紀人可為求職者提供專業的全方位服務,直至求職成功。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國內,人才經紀人的職業前景相當看好。
“獨立經紀人”這一經營模式源于美國,經過60多年的發展完善,如今暢行歐美國家。
北京、上海等地在幾年前率先推出獨立經紀人概念,并在市場中贏得好評,如今在全國迅速推開,成為中介行業發展的趨勢,我們有理由相信,未來的市場,將會是多種中介模式并存合作共同發展的局面。獨立經紀人,簡單說就是成為為中介機構的加盟合作人,自己開拓市場的經紀人。獨立經紀人和公司之間是合作關系,擁有自由空間。不需要坐班,自由開展業務。獨立發展資源網絡與客戶群,建立自己的信息庫。代理買家、賣家,相互合作。結合加盟機構品牌打造個人品牌。獨立經紀人擁有高額度的傭金提成比,分享全部傭金的65%以上作為收入。是一種自己做事業,自己做老板的模式。據了解,在美國,有85%的房屋交易是通過獨立經紀人來完成的,獨立經紀人在國外其他地區都是一種渴求的職業,也是受到很多交易人尊重的職業。同時,獨立經紀人的職業令人羨慕,收入頗豐。
獨立房產經紀人從本質上與門店業務員相比不是在為中介公司打工,獨立房產經紀人可以自由支配工作時間,在業務成交收入上肯定也能有較高提成。在工作性質上是與私人律師相似,可以采用自己成立經紀事務所,也可以與中介公司合作。
在目前的國內,一個經紀人要真正做到全部業務開展流程中自己全部掌握還是有難度的。普遍現有的獨立房產經紀人會采用合作的方式:在自己積極開拓信息源的同時拿自己能掌握的信息與別人(中介公司、別的獨立房產經紀人)配對,共同完成交易后分配傭金。
國外獨立房產經紀人體系已相當成熟并產業化,國內目前這方面在市場調整的大環境下也逐漸認識到這一模式的發展必然趨勢。
同時作為中國新興的房產在線交易第一品牌雪球中國,亦致力于打造一個獨立經紀人的專屬空間。
繼上海,深圳之后,天津也陸續出現獨立經紀人模式的機構,如天津自由筑巢房地產等,總之房地產獨立經紀人模式,是對傳統經營模式的一種挑戰。他完全的把置業顧問或是說把一個分行組合成的一個團團隊變成了一個更強的團隊。其中每一個團隊之間是一種合作的關系,每一個經紀人和公司之間也是一種合作的關系。公司為每一個經紀人或團隊提供的是一個銷售,簽單,把握客戶,售后服務以及提供保障的一個操作平臺,信息平臺及辦公場地。鍛煉了每一個經紀人的多方面能力,比如:溝通,管理,演講,培訓,心理學等。房地產獨立由經紀人簡稱“獨立經紀人”。
三、國外經紀人概況
國際上,現代保險經紀已有百年歷史,保險經紀在一些保險發達國家是保險營銷的一種重要形式。通過觀察分析保險經紀在這些發達國家的發展情況,對發展我國保險經紀可以有所借鑒。
英國:管理甚嚴
在國際保險市場上,英國的保險經紀制度影響最大,保險經紀人的力量最強。據統計,英國保險市場上有800多家保險公司,而保險經紀公司就超過3200家,共有保險經紀人員8萬多名。英國保險市場上60%以上的財險業務是由經紀人帶來的,"勞合社"的業務更是必須由保險經紀人來安排。
英國的保險經紀人制度起源于海上保險。英國第一家保險經紀公司成立于1906年,并于1910年被英國政府貿易委員會予以注冊。1977年,英國通過了《保險經紀人法》,并設立了專門的法案機構即英國保險經紀人協會和英國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IBRC)。
英國對保險經紀人的管理相當嚴格,其主要表現在:(1)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即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頒布了"經營法",對保險經紀人的信譽、宣傳及服務進行監管。在英國,只有經過注冊理事會注冊的個人或法人才能以"保險經紀人"的身份開展業務。(2)進行嚴格的財務管理。《保險經紀人法》規定,保險經紀人的資產要超過負債1000英鎊,而且要開設獨立的"保險經紀人帳戶";保險經紀人每年要向注冊理事會提交審計過的帳戶及有關證明;執業保險經紀人必須提交一定的保證金,最低金額為25萬英鎊,最高為75萬英鎊。(3)嚴厲的懲罰條例。注冊理事會最嚴厲也是唯一的處罰辦法就是將違法者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個人不得再利用保險經紀人名義從事經紀活動。
德國:個人參與
在德國保險市場上,保險經紀人作用顯著。在德國,保險代理人被稱作是保險人"延長的手",而獨立保險經紀人則有被保險人的"同盟者"之稱。目前,德國的保險經紀人總數為3000多人。在個人保險業務方面,8%的業務量是由經紀人帶來的,高于銀行代銷(5%)和保險公司直銷(7%)。而在工業企業保險業務的銷售上,保險經紀人舉足輕重,50%-60%的業務量是由經紀人帶來的,遠遠超過了保險代理人(10%-20%)的業務量。
在德國,對保險經紀人的管理主要依據《民法》來進行。德國《民法》規定,保險經紀人在從事保險經紀活動過程中,因自身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單獨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而且保險經紀人必須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以維護他們所服務對象的利益。
由于德國的相關法規沒有關于保險經紀人資格條件的規定(這點與其余歐美國家不同),最近幾年,越來越多的個人和機構進入保險經紀行業。他們大多以金融顧問、保險顧問或保險咨詢專家的身份,從事一些具有保險經紀性質的活動。而一些大工業公司,除了依靠職業保險經紀公司進行風險管理和保險安排外,甚至自己設立保險經紀事務所,負責本公司的風險鑒別、評估工作。保險經紀已經深入德國民眾生活。
美國:財險為主
美國保險市場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險市場之一。1998年,全美全部業務的保費收入達7364.7億美元,居世界首位。壽險業務保費收入為3493.9億美元。美國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眾多,達五千多家。保險經紀人在美國市場上發揮著一定的作用,但遠沒有英國那么重要。
在壽險方面,保險經紀人幾乎不介入。在一些州(如紐約州)有規定,保險經紀人不得辦理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業務。
在財險方面,美國以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為中心,進行保險營銷。經紀人主要招攬大企業或大項目保險業務,經紀公司多設在大城市。經紀人的傭金支付標準以保險人經營業務的性質和種類等因素來確定。商業火災險的傭金率一般為保費收入的19%,一般商業責任險的比率為18%,汽車險為16%,勞動力補償險為10%左右。雙方通過討價還價還可以有所浮動。
雖然保險經紀人在美國市場上的作用不是特別突出,但有關部門對其監管仍相當嚴格。除了聯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規范外,政府還在各地區委派了許多保險特派員,他們有權對違規的保險經紀人發出警告、進行罰款、責令暫停營業甚至吊銷營業執照。
日本:特點鮮明
日本保險營銷制度有自己鮮明的特點。日本保險營銷主要依靠公司外勤職員和代理店來進行。其非壽險90%以上的業務由代理店來招攬。
1996年4月,日本新的保險法開始實施,經紀人這一形式才被引進。日本引進經紀人制度采用的是登記制(申請登記即可),而不是執照制。經紀人直接向大藏省登記注冊,但要求經紀人寄存一定數目的保險金,超過最低保證金的部分由經紀人投保賠償責任保險(E&Q)。
日本有關專家指出,由于日本保險業長期以來都實行代理店制度,這種制度效果良好,而且這些代理店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保險經紀的功能,日本的保險經紀要取得實質性發展,仍需付出巨大努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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