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國土資廳發[2009] 27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根據《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考試委員會)研究確定,2009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定于2009年9月12日至13日舉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精神,切實加強領導,嚴肅工作紀律,負責組織實施好本考區考務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可以委托當地的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承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考區。各考區設立考區辦公室,在考試委員會的領導和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及本考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考區考試信息公告; 組織報名、現場審核、完成“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報名系統”(以下簡稱考試報名系統)相關工作,對報考人員提交的報名表、證件、材料的復印件存檔備查,發放準考證;考點考場安排和考試期間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實;協助完成本考區監考任務等與考試工作有關的事項。
各考區應指定一名廳(局)級領導擔任本考區負責人,建立健全管理機制,確保考試工作順利完成。各考區、考區辦公室負責人和聯系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各考區辦公室的聯系地址,于2009年5月30日前函告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考慮黑龍江省實際情況,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專設考場,直接負責2009年黑龍江省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有關工作。
二、報名事宜
(一)考試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1.取得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2.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3.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1、2、3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3.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4.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三)報名程序。
1.各考區辦公室應向社會公告本考區考試的具體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等。考區的公告(文件及電子文檔)及時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2.報考人員按照公告要求,到所在地考區報考;
3.報考人員統一采用考試報名系統進行報名,登錄國土資源部《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信息公示系統》(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網站(http://www.creva.org.cn)進入考試報名系統,參照用戶使用手冊進行操作(考試報名系統將于4月30日開通,各考區應抓緊設定各自報名開通時間)。不具備上網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填寫紙制報名表(見附件1),由各考區辦公室負責網上報名。
報考人員應攜帶網上下載的報名表和以下證件、資料到所在考區指定的地點辦理現場審核:
(1)合法有效證件(公民身份證、現役軍人持軍官證、文職干部證或士兵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2)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報考人員提交上述復印件時,應同時提供相應原件供當場驗證,驗證后退還。報考人員應如實填寫報名表,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若發現弄虛作假行為,取消個人報考資格,記錄在案,并保留追究有關單位責任的權利。
報考人員委托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4.各考區于2009年7月31日前將報考人員匯總表以文件形式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報考人員情況和數量以上報文件為準);8月7日前將本考區的考場座位安排示意圖傳真至考試委員會辦公室;8月17日至21日期間,經考試報名系統下載本考區的準考證。做好考場安排和發放準考證等工作(準考證式樣見附件2)。檔案號、準考證號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統一編排。
三、考試科目及范圍
報考人員自主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考試年度內有效。考試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土地估價實務基礎、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土地估價相關知識五科,全部實行閉卷考試。各科考試范圍見《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綱(2009年)》(另行發行)。考試委員會不指定考試參考教材。
考試參考資料為國家現行土地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技術規程、技術標準和行業準則等。
四、各科考試時間
全國統一按照以下時間進行考試:
9月12日 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 8∶30-9∶30
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價實務基礎 14∶30-17∶00
9月13日 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 9∶00-11∶30
土地估價相關知識 14∶30-17∶00
五、考區和考場設置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獨立的考區(不含黑龍江省),考點設在省會城市。考點考場應當集中設置。每30人設一個考場,剩余不足30人按一個考場設立,考場數量根據報考人數確定(考場設置見附件3)。
六、考試收費
各考區向考生收取的費用標準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土地估價師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147號)規定辦理。嚴格按照本考區核定的標準收取費用,報名費中應包含上繳的考務費,即每人每科15元人民幣(用于組織考試命題、試卷印制、運送及評閱等項工作)。
七、發證與執業
各科成績于全部考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公布,屆時考生可通過國土資源部《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信息公示系統》查詢考試成績。應試人員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經各考區統一發放。
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并在土地估價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并進行執業登記。經過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承擔法律責任。
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聯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冠英園西區37號
郵 編:100035
聯系人:賈晟東 姜玉琴
電 話:010-66562199 66560843
傳 真:010-66562202
電 郵:jsd@creva.sina.net
附件:
1.2009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報名表、考區名稱及代碼表
2.準考證式樣、有關檔案號和準考證號格式的說明
3.考點考場選擇與考前準備
4.考場規則
5.監考人員工作規則
6.試卷運送、交接保管與啟、封規則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