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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1年環保工程師報名時間為6月17日-23日

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關于做好湖南省2011年度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函〔2011〕188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省直及中央在長各有關單位: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1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建注〔2011〕4號)精神,為做好我省2011年度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為2011年9月17日-18日。各市州要按照《湖南省2011年度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計劃》(附件1)的要求,認真做好有關考務工作。

  二、報名條件。報考人員可根據自己的專業學歷、業務專長,在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化工工程師、環保工程師等專業中選一項報名。其中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按水利水電工程規劃、水工結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等五個專業方向選報。各市州人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嚴格按照《2011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基礎考試、專業考試報考條件,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附件2)以及《轉發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和的通知》(湘人發〔2003〕63號)、《轉發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和的通知》(湘人發〔2003〕64號)、《轉發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和的通知》(湘人發〔2003〕65號)、《轉發人事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印發、和的通知》(湘人發〔2003〕80號)等文件的規定,認真做好報名和資格審查工作。

  三、各專業考試均為非滾動管理考試,參加基礎考試或專業考試的應試人員應分別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基礎考試合格并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后方能報考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后方可獲得執業資格證書。考試管理采用《人事考試管理信息系統(PTMIS)》進行管理,考試類別、級別、專業及科目代碼見附件3.

  四、各專業的基礎考試均為閉卷考試,只允許應試人員使用統一配發的《考試手冊》(考后收回),禁止攜帶其它參考資料。各專業的基礎考試上午為統一試卷,下午為分專業試卷。

  各專業的專業考試為開卷考試,允許應試人員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

  應試人員應考時,應攜帶2B鉛筆、黑色墨水筆、三角板、橡皮以及無聲無文本編程功能的計算器。草稿紙由考點統一配發,考后收回。

  五、《基礎考試》和《專業知識考試》試卷全部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專業考試》以及其他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要求應試人員在填涂答題卡的同時,在試卷上寫出答案和解答過程。

  六、為幫助應試人員做好考試準備,請各市州考試主管部門在資格審核現場將本文件的相關附件及時印發給參加專業考試的應試人員,或告知其在指定網站www.pqrc.org.cn下載。具體發放要求如下:

報考類別 需要印發給報考人員的附件 
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 附件4、附件5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 附件4、附件6 
注冊環保工程師 附件4、附件7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 附件4、附件8 
注冊化工工程師 附件4、附件9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附件4、附件10 
注冊電氣工程師 附件4、附件11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 附件4 
  七、本次考試報名采取網上報名、現場資格審查和現場繳費、網上打印準考證的方式進行。具體程序如下:

  (一)網上報名。報考人員須在2011年6月17日-23日期間,登陸湖南人事考試網(http://www.hunanpta.com),點擊主頁上“網上報名”進行報名。報考人員報名前需仔細閱讀報考條件,按有關要求在網上填寫本人真實報考信息,上傳本人近期免冠數碼電子證件照(照片采用JPG格式,大小為10-20KB,高寬為170*130像素;照片必須與本人相貌一致,否則清出考場并作違紀處理),確認所填信息準確無誤后打印《資格考試登記表》(此表一經打印則不能進行修改)。

  (二)現場資格審查和繳費。網上報名成功后,報考人員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資格考試登記表》(須由單位人事部門核實后加蓋公章)等資格審查相關材料,按“網上報名”時所選報名點到相應市州人事考試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并繳納考試費。

  網上報名選擇報名點為“省直屬單位”的報考人員,請于2011年6月27日-30日到湖南人才市場二樓(地點:長沙市湘府中路168號,電話:0731-84688383)進行資格審查和現場繳費。各市州資格審查和繳費的時間、地點由各市州人事考試部門自行確定。各市州人事考試部門須于6月30日前做好通過資格審查并已繳費人員的信息上報工作。

  各市州進行現場資格審查時,必須嚴格掌握報考條件,認真核對報考人員的身份證件和資格證書,對弄虛作假者要嚴肅查處。根據原人事部辦公廳人辦發〔1996〕52號文件規定,省職改辦將在發證前對各市州報考人員的報考條件進行審查,凡不符合報考條件而通過考試的人員,一經查實,將取消資格,并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2011〕第12號)有關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三)網上打印準考證。資格審查合格且繳費成功的報考人員請于2011年9月12日-16日登陸湖南人事考試網打印準考證。

  八、收費標準:根據《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調整注冊建筑師和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注冊收費標準的通知》(計辦價格〔2000〕299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254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注冊環保工程師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55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等四項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1003號)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人事編制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2〕281號)、《湖南省物價局關于核定建設行業執業資格考試、注冊收費標準的批復》(湘價函〔2004〕4號)、《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明確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價費〔2003〕129號)精神,下列各類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如下:

  (一)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為:基礎考試(二科)每人每科87元(含上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每人每科42元);一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二科)每人每科129元(含上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每人每科84元);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二科)每人每科81元(含上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每人每科36元)。報名費每人每科15元。

  (二)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為:基礎考試(二科)每人每科87元(含上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每人每科42元);專業考試(四科)每人每科136元(含上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每人每科91元)。報名費每人每科20元。

  (三)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為:基礎考試(二科)每人每科69元(含上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每人每科24元);專業考試(四科)每人每科85元(含上繳國務院國資委、交通運輸部每人每科40元)。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報名費每人每科20元。

  (四)注冊環保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為:基礎考試(二科)每人每科69元(含上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每人每科24元);專業考試(四科)每人每科75元(含上繳環境保護部、水利部每人每科30元)。

  上述考試考務費由人事考試部門收取,報名費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收取。

  九、勘測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培訓及考試輔導教材征訂發行工作由省注冊工程師管委會組織進行。

  2011年度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領導下進行,省人事考試院負責組織實施,各市州人社(事)局與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組織實施好考務管理工作,確保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附件:1、湖南省2011年度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計劃

     2、2011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基礎考試報考條件,2011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報考條件,2011年度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3、考試類別、級別、專業及科目代碼表

     4、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考試報考人員須知

     5、2011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2011年度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6、2011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規程及法律法規

     7、2011年度全國注冊環保工程師專業考試補充、修的政策、標準、規范

     8、2011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專業考試補充的標準

     9、2011年度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主要參考資料

     10、2011年度全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專業考試所調整的考試規范和標準

     11、2011年度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專業考試規程規范清單、2011年度注冊電氣工程師(供配電)專業考試規程規范清單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1:

湖南省2011年度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計劃

6月17日-23日 報考人員網上報名 
6月24日 FTP網站各市州接收相應報名數據庫 
6月27日-30日 網上報名選擇報名點為“省直屬單位”的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及現場繳費 
6月30日前 各市州上報資格審查通過且已繳費人員信息(FTP網站傳遞已校對準確數據庫,EMS報送已蓋章資格考試登記表) 
9月12日-16日 報考人員登陸湖南人事考試網打印準考證 

試 時間 
9月17日 8:00-11:00 各專業知識考試(上) 
8:00-12:00 各專業基礎考試(上) 
14:00-17:00 各專業知識考試(下) 
14:00-18:00 各專業基礎考試(下) 
9月18日 8:00-11:00 各專業案例考試(上)
8:00-12:00 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上) 
14:00-17:00各專業案例考試(下)
14:00-18:00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下) 
12月底前 公布考試成績 

  附件2:

  2011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專業名稱 學歷或學位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最遲畢業年限 






業 
結構工程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2010年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2010年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2010年 
專科畢業 1年 2009年 






業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2010年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2010年 
專科畢業 1年 2009年 
其它工科專業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1年 2009年 

  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

2011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專業名稱 學歷或學位 Ⅰ類人員 Ⅱ類人員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最遲畢業年限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最遲畢業年限 










 
結構工程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4年 2007年 6年 1991年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4年 2007年 Ⅱ類人員中
無此類人員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 5年 2006年 8年 1989年 
專科畢業 6年 2005年 9年 1988年 






業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5年 2006年 8年 1989年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6年 2005年 9年 1988年 
專科畢業 7年 2004年 10年 1987年 
其它工科專業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8年 2003年 12年 1985年 

  注: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報考專業考試的人員:“Ⅱ類人員”指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該類人員可一直報考專業考試,直至通過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

2011年度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類別 專 業 名 稱 學 歷 職業實踐
最少時間 
最遲畢業年限 
本專業 工業與民用建筑 本科及以上學歷 2年 2009年 
普通大專畢業 3年 2008年 
成人大專畢業 4年 2007年 
普通中專畢業 6年 2005年 
成人中專畢業 7年 2004年 
相近專業 建筑設計技術
村鎮建設
公路與橋梁
城市地下鐵道
鐵道工程
鐵道橋梁與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與航道工程 
本科及以上學歷 4年 2007年 
普通大專畢業 6年 2005年 
成人大專畢業 7年 2004年 
普通中專畢業 9年 2002年 
成人中專畢業 10年 2001年 
不具備 規定學歷 從事結構設計工作滿13年以上,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三級(或中型工業建筑項目)不少于二項 13年  

  附件3: 考試類別、級別、專業及科目代碼表

考試名稱及代碼 級別名稱及代碼 專業名稱及代碼 科目名稱及代碼 
03.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 1.一級 01.基礎.一級結構 1.基礎考試(上) 
2.基礎考試(下) 
0 2.專業.一級結構 3.專業考試(上) 
4.專業考試(下) 
04.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 2.二級 01.專業.二級結構 1.專業考試(上) 
2.專業考試(下) 
08.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 1.基礎 01.基礎.巖土 1.基礎考試(上) 
2.基礎考試(下) 
2.專業 01.專業.巖土 1.專業知識考試(上) 
2.專業知識考試(下) 
3.專業案例考試(上) 
4.專業案例考試(下) 
11.注冊電氣
工程師(發輸變電) 
1.基礎 01.基礎.發輸變電 1.基礎考試(上) 
2.基礎考試(下) 
2.專業 01.專業.發輸變電 1.專業知識考試(上) 
2.專業知識考試(下) 
3.專業案例考試(上) 
4.專業案例考試(下) 
12.注冊電氣
工程師(供配電) 
1.基礎 01.基礎.供配電 1.基礎考試(上) 
2.基礎考試(下) 
2.專業 01.專業.供配電 1.專業知識考試(上) 
2.專業知識考試(下) 
3.專業案例考試(上) 
4.專業案例考試(下) 
考試名稱及代碼 級別名稱及代碼 專業名稱及代碼 科目名稱及代碼 
13.注冊公用
設備工程師
(給水排水) 
1.基礎 01.基礎.給水排水 1.基礎考試(上) 
2.基礎考試(下) 
2.專業 01.專業.給水排水 1.專業知識考試(上) 
2.專業知識考試(下) 
3.專業案例考試(上) 
4.專業案例考試(下) 
14.注冊公用
設備工程師
(暖通空調)
 
1.基礎 01.基礎.暖通空調 1.基礎考試(上) 
2.基礎考試(下) 
2.專業 01.專業.暖通空調 1.專業知識考試(上) 
2.專業知識考試(下) 
3.專業案例考試(上) 
4.專業案例考試(下) 
15.注冊公用
設備工程師(動力) 
1.基礎 01.基礎.動力 1.基礎考試(上) 
2.基礎考試(下) 
2.專業 01.專業.動力 1.專業知識考試(上) 
2.專業知識考試(下) 
3.專業案例考試(上) 
4.專業案例考試(下) 
16.注冊化工工程師
 
1.基礎 01.基礎.化工 1.基礎考試(上) 
2.基礎考試(下) 
2.專業 01.專業.化工 1.專業知識考試(上) 
2.專業知識考試(下) 
3.專業案例考試(上) 
4.專業案例考試(下) 


考試名稱及代碼 級別名稱及代碼 專業名稱及代碼 科目名稱及代碼 
17.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
 
1.基礎 01.基礎.
港口與航道工程 
1.基礎考試(上) 
2.基礎考試(下) 
2.專業 01.專業.
港口與航道工程 
1.專業知識考試(上) 
2.專業知識考試(下) 
3.專業案例考試(上) 
4.專業案例考試(下) 
78.注冊環保工程師
 
1.基礎 01.基礎.環保 1.基礎考試(上) 
2.基礎考試(下) 
2.專業 01.專業.環保 1.專業知識考試(上) 
2.專業知識考試(下) 
3.專業案例考試(上) 
4.專業案例考試(下) 
77.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水利水電工程規劃)
 
1.基礎 01.基礎.工程規劃
 
1.基礎考試(上) 
2.基礎考試(下) 
2.專業 01.專業.工程規劃
 
1.專業知識考試(上) 
2.專業知識考試(下) 
3.專業案例考試(上) 
4.專業案例考試(下) 
76.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水工結構)
 
1.基礎 01.基礎.水工結構
 
1.基礎考試(上) 
2.基礎考試(下) 
2.專業 01.專業.水工結構
 
1.專業知識考試(上) 
2.專業知識考試(下) 
3.專業案例考試(上) 
4.專業案例考試(下) 
考試名稱及代碼 級別名稱及代碼 專業名稱及代碼 科目名稱及代碼 
75.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
 
1.基礎 01.基礎.工程地質
 
1.基礎考試(上) 
2.基礎考試(下) 
2.專業 01.專業.工程地質
 
1.專業知識考試(上) 
2.專業知識考試(下) 
3.專業案例考試(上) 
4.專業案例考試(下) 
74.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
 
1.基礎 01.基礎.工程移民
 
1.基礎考試(上) 
2.基礎考試(下) 
2.專業 01.專業.工程移民
 
1.專業知識考試(上) 
2.專業知識考試(下) 
3.專業案例考試(上) 
4.專業案例考試(下) 
73.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
 
1.基礎 01.基礎.水土保持
 
1.基礎考試(上) 
2.基礎考試(下) 
2.專業 01.專業.水土保持
 
1.專業知識考試(上) 
2.專業知識考試(下) 
3.專業案例考試(上) 
4.專業案例考試(下) 

  附件4:(報名時印發給參加各專業考試的報考人員)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考試

考 試 須 知

  1.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專業考試均分為2天,第一天為專業知識考試,成績上、下午合并計分;第二天為專業案例考試,成績上、下午合并計分。考試時間每天上、下午各3小時。專業考試為非滾動管理考試,報考人員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

  第一天為客觀題,上、下午各70道題,其中單選題40題,每題分值為1分,多選題30題,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200分;第二天為案例題,上午25道必答題,下午25道必答題(對于有選擇作答的25道必答題,如應試人員在答題卡和試卷上作答超過25道題,按題目序號從小到大的順序對作答的前25道題評分,其他作答題無效),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100分。

  2.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均為一天,考試時間為上、下午各4小時。專業考試為非滾動管理考試,報考人員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

  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均為主觀題,上、下午各40道題,均為單選題,每題1分,試卷滿分為80分。

  3.試卷作答用筆:黑色墨水筆。應試人員在試卷上作答時,必須使用試卷作答用筆,不得使用鉛筆等非作答用筆,否則視為無效試卷。

  填涂答題卡用筆:2B鉛筆。

  4.應試人員應考時應攜帶試卷作答用筆,2B鉛筆,三角板,橡皮和無聲、無文本編程功能的計算器。

  5.參加專業考試的應試人員允許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

  6.應試人員須用試卷作答用筆將工作單位、姓名、準考證號分別填寫在答題卡和試卷相應欄目內。在其它位置書寫單位、姓名、考號等信息的作為違紀試卷,不予評分。

  7.對于2天的考試,應試人員都必須按題號在答題卡上將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用2B鉛筆涂黑。如有改動,請應試人員務必用橡皮將原選項的填涂痕跡擦凈,以免造成電腦讀卡時誤讀。在答題卡上書寫與題意無關的語言,或在答題卡上作標記的,均按違紀試卷處理。

  8.一、二級結構專業考試和其它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試卷已把試題、答案選項、答題預留位置全部匯總于一本試卷中,不再另配答題紙。

  9.應試人員在作答一、二級結構專業考試和其它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題時,必須在每道試題對應的答案位置處填寫上該試題所選答案(即在規定的“()”內填寫上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并必須在相應試題“解答過程”下面的空白處寫明該題的案例分析或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及主要依據,同時還須將所選答案用2B鉛筆填涂在答題卡上。應試人員在試卷上書寫案例分析過程及公式時,字跡應工整、清晰,以免影響專家閱卷評分工作。對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視為無效,該試題不予計分。

  附件5:(報名時印發給參加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的報考人員)

  2011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

  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1.《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

  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

  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

  5.《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6.《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7.《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

  8.《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J220-2002)

  9.《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10.《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

  11.《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12.《混凝土異形柱結構技術規程》(JGJ149-2006)

  13.《型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技術規程》(JGJ138-2001、J130-2001)

  14.《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

  15.《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GB50018-2002)

  16.《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17.《建筑鋼結構焊接技術規程》(JGJ81-2002、J218-2002)

  18.《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JGJ99-98)

  19.《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

  20.《多孔磚砌體結構技術規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21.《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

  22.《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2003)

  23.《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2002)

  24.《煙囟設計規范》(GB50051-2002)

  25.《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02、J186-2002)

  26.《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

  27.《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

  28.《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JTG D60-2004)

  29.《公路圬工橋涵設計規范》(JTG D61-2005)

  30.《公路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橋涵設計規范》(JTG D62-2004)

  31.《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G D63-2007)

  32.《公路橋涵鋼結構及木結構設計規范》(JTJ025-86)

  33.《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004-89)

  34.《公路橋梁抗震設計細則》(JTG/T B02-01-2008)

  35.《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J041-2000)

  36.《城市人行天橋與人行地道技術規范》(CJJ69-95)

  2011年度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

  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1.《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

  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

  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

  5.《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6.《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7.《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J220-2002)

  8.《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9.《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

  10.《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11.《混凝土異形柱結構技術規程》(JGJ149-2006)

  12.《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

  13.《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14.《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

  15.《多孔磚砌體結構技術規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16.《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

  17.《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2003)

  18.《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2002)

  19.《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02、J186-2002)

  20.《煙囪設計規范》(GB50051-2002)

  附件6:(報名時印發給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的報考人員)

  2011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

  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規程及法律法規

  一、規范、規程類

  1.《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2.《建筑工程地質鉆探技術標準》 (JGJ 87-92)

  3.《工程巖體分級標準》(GB 50218-94)

  4.《工程巖體試驗方法標準》(GB/T 50266-99)

  5.《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 50123-1999)

  6.《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2001)(2006年版)

  7.《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02)

  8.《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 94-2008)

  9.《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10)

  10.《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 79-2002 J220-2002)

  11.《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 50025-2004)

  12.《膨脹土地區建筑技術規范》(GBJ 112-87)

  13.《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99)

  14.《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 50497-2009)

  15.《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J 064-98)

  16.《公路路基設計規范》(JTG D30-2004)

  17.《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G D63-2007)

  18.《公路隧道設計規范》(JTG D70-2004)

  19.《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 004-89)

  20.《鐵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TB 10012-2007 J124-2007)

  21.《鐵路路基設計規范》(TB 10001-2005)

  22.《鐵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TB 10002.5-2005)

  23.《鐵路路基支檔結構設計規范》(TB 100025-2001)

  24.《鐵路工程不良地質勘察規程》(TB 10027-2001 J125-2001)

  25.《鐵路工程特殊巖土勘察規程》(TB 10038-2001 J126-2001)

  26.《鐵路隧道設計規范》(TB 10003-2005)

  27.《港口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J 240-97)

  28.《港口工程地基規范》(JTJ 250-98)

  29.《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 50487-2008)

  30.《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DL 5073-2000)

  31.《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SL 274-2001)

  32.《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 50330-2002)

  33.《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 18306-2001)

  34.《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2007)

  35.《建筑樁基檢測技術規范》(JGJ 106-2003 J256-2003)

  36.《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 50153-2008)

  37.《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2004 J302-2004)

  38.《土工合成材料應用技術規范》(GB 50290-98)

  39.《地下鐵道、輕軌交通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307-1999)

  40.《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國土資發〔2004〕69號

  二、法律法規類

  1.主席令第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主席令(九屆第1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4.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5.國務院令第293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6.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7.建設部令第137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8.建設部令 第141 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9.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

  10.建設部令第81號:《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11.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工程勘察收費標準(2002年修訂本)》

  12.建設部:《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建設〔2001〕22號文件附件一)

  13.國務院令第394號:《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14.建市〔2009〕105號:《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及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附件7:(報名時印發給參加注冊環保工程師專業考試的報考人員)

  2011年度全國注冊環保工程師專業考試

  補充、修訂的政策、標準、規范

  雜環類農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523-2008)

  制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9-2008)

  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3-2008)

  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4-2008)

  提取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5-2008)

  羽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1-2008)

  中藥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6-2008)

  混裝制劑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8-2008)

  生物工程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7-2008)

  淀粉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1-2010)

  酵母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2-2010)

  油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3-2010)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準(CJ3025-1993)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199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類(GB/T18919-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GB/T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農田灌溉用水水質(GB20922-2007)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混合填埋泥質(CJ/T 249-2007)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單獨焚燒用泥質(CJ/T 290-2008)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

  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2-2008)

  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5-2010)

  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4-2010)

  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6-2010)

  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8-2010)

  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7-2010)

  含油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80-2010)

  氧化溝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8-2010)

  膜分離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9-2010)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7-2010)

  厭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6-2010)

  釀造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5-2010)

  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

  制革及毛皮加工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3-2010)

  屠宰與肉類加工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4-2010)

  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5-2010)

  污水混凝與絮凝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6-2010)

  污水氣浮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7-2010)

  污水過濾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8-2010)

  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范(HJ/T393-2007)

  火電廠煙氣脫硫工程技術規范 氨法(HJ2001-2010)

  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HJ2000-2010)

  燃煤電廠鍋爐煙氣袋式除塵工程技術規范(DLT 1121-2009)

  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范(暫行)(HJ/T301-2007)

  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364-2007)

  廢鉛酸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519-2009)

  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運行監督管理技術規范(試行)(HJ515-2009)

  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運行監督管理技術規范(試行)(HJ516-2009)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527-2010)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封場技術規程(CJJ112-2007)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要求(GB/T 18772-2008)

  生活垃圾應急處置技術導則(RISN-TG005-2008)

  生活垃圾轉運站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 117-2009)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 124-2009)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 142-2010)

  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 147-2010)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CJJ90-2009)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規程(CJJ 128-2009)

  城鎮污水廠污泥處理技術規程(CJJ131-2009)

  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CJJ133-2009)

  建筑垃圾處理技術規范(CJJ134-2009)

  生活垃圾采樣和分析方法(CJ/T313-2009)

  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技術規范(CJJ150-2010)

  生活垃圾轉運站評價標準(CJJ/T156-2010)

  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測量方法(GB10071-1988)

  農村生活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574-2010)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01年12月27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發布)

  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條或者《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環境保護部令第16號)

  制革、毛皮工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06]38號)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術政策(建科[2006]100號)

  農村生活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10]20號)

  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指南(建城[2010]61號)

  燃煤電廠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試行)(環發[2010]23號)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試行)(環境保護部公告2010年第26號)

  鋼鐵行業采選礦工藝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試行)(環境保護部公告2010年第38號)

  附件8:(報名時印發給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專業考試的報考人員)

  2011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

  專業考試補充的標準

  一、水利水電工程規劃

  1.水資源供需預測分析技術規范(SL429-2008)

  2.調水工程設計導則(SL430-2008)

  二、水利水電工程地質

  3.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50487-2008)

  4.水利水電工程水文地質勘察規范(SL373-2007)

  5.水利水電工程注水試驗規程(SL345-2007)

  三、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

  6.水土保持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規程(SL447-2009)

  7.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SL448-2009)

  8.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SL449-2009)

  9.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規程(SL387-2007)

  10.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GB/T16453.1~6-1996)

  11.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效益計算方法(GB/T15774-1995)

  12.水土保持綜合治理驗收規范(GB/T15773-1995)

  13.水土保持綜合治理規劃通則(GB/T15772-1995)

  四、水利水電工程移民

  14.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設計規范(SL290-2003)

  15.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農村移民安置規劃設計規范(SL440-2009)

  16.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導則(SL441- 2009)

  17.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實物調查規范(SL442-2009)

  附件9:(報名時印發給參加注冊化工工程師專業考試的報考人員)

  2011年度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主要參考資料

  一、規范和標準

  1.安全閥的一般要求(GB/T12241-2005,國家標準)

  2.綜合能耗計算通則(GB/T2589-2008,國家標準)

  3.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96,國家標準)

  4.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國家標準)

  5.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99年修訂版)(GB50160-2008,國家標準)

  6.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35-97,國家標準)

  7.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2008年版)(GB50316-2000,國家

  標準)

  8.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85,國家標準)

  9.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國家標準)

  10.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石化工業COD標準值修改單)(GB8978-

  1996,國家標準)

  1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國家標準)

  12.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J87-1985,國家標準)

  13.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國家標準)

  14.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HG20660-2000,行業標準)

  15.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HG/T20667-2005,行業標準)

  16.石油化工企業環境保護設計規范(SH3024-1995,行業標準)

  17.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SH3063-1999,行業標準)

  18.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規則(TSGR1001-2008)

  19.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勞部發(1996)140號文)

  20.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99版)(質技監局鍋發(〔1999〕

  154號文))

  21.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50073-2001,國家標準)

  說明:

  1、標準、規范有效版本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10月31日。

  2、由于注冊化工工程師涉及的執業范圍較廣,本清單只包括了

  涉及安全、環保、防火和通用的主要標準。

  二、設計手冊和參考資料

  1、時鈞等編《化學工程手冊》(第二版)化學工業出版社,1996年

  2、中國石化集團上海工程公司編《化工工藝設計手冊》(第三版)

  化學工業出版社,2003年

  3、王松漢主編《石油化工工藝設計手冊》,化學工業出版社

  4、化工部工程建設標準編輯中心《化工裝置工藝系統工程設計

  規定》(二)

  HG/T20570.1-20570-95(二)

  5、《消防設計專篇》、《環境保護專篇》、《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勞

  動安全衛生》編制要求:

  《建筑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1996年公安部30號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87)國環字第002號文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專篇編制導則(試行)》安監總 危化[2007]225號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號(2006)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9號(2006),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1996年勞動部第 3號令

  附件10:(報名時印發給參加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專業考試的報考人員)

  2011年度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專業考試

  所調整的考試規范和標準

  2011年度公用設備專業考試除下列調整外仍按2008年正式公布的規范、標準執行。同時,執業資格考試適用的規范、規程及標準按時間劃分原則:考試年度的試題中所采用的規范、規程及標準均以前一年十月一日前公布實施的規范、規程及標準為準,即2010年10月1日前實施的規范、規程及標準為準。

  其中:

  暖通空調專業:

  1.增加

  (1)《供熱計量技術規程》(JGJ 173-2009)

  (2)《蓄冷空調工程技術規程》(JGJ 158-2008)

  (3)《多聯機空調系統工程技術規程》(JGJ 174-2010)

  (4)《電子工業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 50472-2008)

  (5)《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

  (6)《工業鍋爐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24500-2009)

  (7)《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21454

  -2008)

  2.更改

  (1)《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更改為《聲環境質

  量標準》(GB 3096-2008)

  (2)《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26-95)更改為《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26-2010)

  給水排水專業:

  1.更改:《游泳池和水上游樂池給水排水設計規程(CECS14:2002)》 更改為《游泳池給水排水工程技術規程》(cjj122-2008)

  2.取消:《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1-2005)

  動力專業:

  1.更改:《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更改為《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

  2.取消:《乙炔站設計規范》(GB50031-91)

  附件11:(報名時印發給參加注冊電氣工程師專業考試的報考人員)

  2011年度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專業考試

  規程規范清單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2.《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GB50049;

  3.《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

  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

  5.《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電力工程部分)

  6.《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

  7.《35~110kV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9;

  8.《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GB50060;

  9.《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50062;

  10.《標準電壓》GB156;

  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

  12.《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

  13.《并聯電容器裝置設計規范》GB50227;

  14.《火力發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

  15.《電力設施抗震設計規范》GB50260;

  16.《高壓輸變電設備的絕緣配合》GB311.1;

  17.《高壓架空線路和發電廠,變電所環境污區分級及外絕緣選擇 標準》GB/T16434;

  18.《同步電機勵磁系統》GB/T7409.1~7409.3;

  19.《電力變壓器 第一部分 總則》GB1094.1;

  20.《電力變壓器 第二部分 溫升》GB1094.2;

  21.《油浸式電力變壓器技術參數和要求》GB/T6451;

  22.《電力變壓器選用導則》GBT17468;

  23.《高壓交流架空送電線無線電干擾限值》GB15707;

  24.《電信線路遭受強電線路危險影響的允許值》GB6830;

  25.《電能質量 供電電壓偏差》GB12325;

  26.《電能質量 電壓波動和閃變》GB12326;

  27.《電能質量 公用電網諧波》GB/T14549;

  28.《電能質量三相電壓不平衡》GB/T15543;

  29.《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GB14285;

  30.《火力發電廠設計技術規程》DL5000;

  31.《火力發電廠廠用電設計技術規定》DL/T5153;

  32.《水力發電廠機電設計規范》DL/T5186;

  33.《水力發電廠廠用電設計技術規范》DL/T5164;

  34.《電力工程直流系統設計技術規定》DL/T5044;

  35.《火力發電廠和變電所照明設計技術規定》DL/T5390;

  36.《火力發電廠照明設計規范》DL/T5140;

  37.《水利水電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規范》DL5061;

  38.《火力發電廠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設計規程》DL5053;

  39.《220~500kV變電所設計技術規程》DL5182;

  40.《220~500kV變電所所用電設計技術規程》DL/T5155;

  41.《35kV~220kV變電站無功補償裝置設計技術規定》DL/T5242;

  42.《330~750kV變電所無功補償裝置設計技術規定》DL5014;

  43.《變電所總布置設計技術規程》DL/T5056;

  44.《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

  45.《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DL/T5352;

  46.《水利水電工程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SL311;

  47.《導體和電器選擇設計技術規定》DL5222;

  48.《大中型水輪發電機靜止整流勵磁系統及裝置技術條件》DL583;

  49.《大型汽輪發電機勵磁系統技術條件》DL/T843;

  50.《35~110kV無人值班變電所設計規范》DL/T5103;

  51.《火力發電廠、變電所二次接線設計技術規程》DL/T5136;

  52.《電測量及電能計量裝置設計技術規程》DL/T5137;

  53.《220~500kV變電所計算機監控系統設計技術規程》DL/T5149;

  54.《電能量計量系統設計技術規程》DL/T5202;

  55.《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DL/T620;

  56.《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DL/T621;

  57.《高壓直流輸電大地返回運行系統設計技術規定》DL/T5224;

  58.《水力發電廠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設計技術導則》DL/T5090;

  59.《水力發電廠接地設計技術導則》DL/T5091;

  60.《110~750kV架空輸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DL/T50545;

  61.《220~500kV緊湊型架空送電線路設計技術規定》DL/T5217;

  62.《高壓直流架空送電線路技術導則》DL436;

  63.《光纖復合架空地線》DL/T832;

  64.《輸電線路對電信線路危險和干擾影響防護設計規程》DL5033;

  65.《高壓架空電線無線電干擾計算方法》DL/T691;

  66.《電力系統設計技術規程》DL/T5429;

  67.《電力系統調度自動化設計技術規程》DL5003;

  68.《地區電網調度自動化設計技術規程》DL5002;

  69.《電力系統安全自動裝置設計技術規定》DL/T5147;

  70.《電力系統電壓和無功電力技術導則》SD325;

  71.《電力系統安全穩定控制技術導則》DL/T723;

  72.《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DL755;

  73.《35~220kV城市地下變電所設計規定》DL/T5216;

  74.《隱極同步電機技術要求》GB/T7064;

  75.《大中型水輪發電機基本技術條件》SL321.

  注:以上所有規程、規范以考試年度1月1日以前實施的最新版本為準。

  2011年度注冊電氣工程師(供配電)專業考試

  規程規范清單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2.《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

  3.《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50038;

  4.《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

  5.《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

  6.《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

  7.《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

  8.《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50055;

  9.《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

  10.《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

  11.《35~110kV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9;

  12.《3kV~110kV高壓配電裝置》GB50060;

  13.《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50062;

  14.《電力裝置的電氣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GB50063;

  15.《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

  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

  17.《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

  18.《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GB50174;

  19.《有線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200;

  20.《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

  21.《并聯電容器裝置設計規范》GB50227;

  22.《火力發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

  23.《電力設施抗震設計規范》GB50260;

  24.《城市電力規劃規范》GB50293;

  25.《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T50311;

  26.《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50314;

  27.《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16;

  28.《高壓輸變電設備的絕緣配合》GB311.1;

  29.《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DL/T620;

  30.《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DL/T621;

  31.《電測量及電能計量裝置設計技術規程》DL/T5137;

  32.《導體和電器選擇設計技術規定》DL5222;

  33.《嚴酷條件下戶外場所電氣設施》GB9089.1~9089.2;

  34.《電能質量 供電電壓偏差》GB12325;

  35.《電能質量 電壓波動和閃變》GB12326;

  36.《電能質量 公用電網諧波》GB/T14549;

  37.《電能質量 三相電壓不平衡》GB/T15543;

  38.《電擊防護 裝置和設備的通用部分》GB/T17045;

  39.《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

  40.《電流通過人體的效應》GB/T13870.1(第一部分:常用部分);

  41.《電流通過人體的效應》GB/T13870.2(第二部分:特殊情況);

  42.《系統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術要求》GB14050;

  43.《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6158;

  44.《建筑物電氣裝置》GB16895.21(第4-41部分:安全防護-電擊防護);

  45.《建筑物電氣裝置》GB16895.2(第4-42部分:安全防護-熱效應保護);

  46.《建筑物電氣裝置》GB16895.3(第5-54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接地配置、保護導體和保護聯結導體);

  47.《建筑物電氣裝置》GB16895.4(第5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第53章: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48.《建筑物電氣裝置》GB16895.5(第4部分:安裝防護第43章:過電流保護);

  49.《建筑物電氣裝置》GB16895.6(第5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第52章:布線系統);

  50.《建筑物電氣裝置》GB16895.8(第7部分:特殊裝置或場所的要求第706節:狹窄的可導電場所);

  51.《建筑物電氣裝置》GB/T16895.9(第7部分:特殊裝置或場所的要求第707節:數據處理設備用電氣裝置的接地要求);

  52.《建筑物電氣裝置》GB/T16895.10(第4部分:安全防護第45章:欠電壓保護);

  53.《建筑物電氣裝置》GB/T16895.11(第4部分:安全防護第44章:過電壓保護第446節:低壓電氣裝置對高壓接地系統接地故障的保護);

  54.《建筑物電氣裝置》GB/T16895.12(第4部分:安全防護第44章:過電壓保護第443節:大氣過電壓或操作過電壓的保護);

  55.《建筑物電氣裝置的電壓區段》GB/T18379;

  56.《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GB50348;

  57.《電力工程直流系統設計技術規定》DL/T5044;

  58.《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GB50061;

  59.《工業電視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115;

  注:以上所有規程、規范以考試年度1月1日以前實施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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