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關于2010年度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
鄂人職管〔2009〕33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環境保護局,省直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 根據原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13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0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計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117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0年度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72號)及我省有關文件精神,為做好我省2010年度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考條件
(一)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1、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見附件1,下同)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年。 2、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6年。 3、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3年。 4、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 (二)截止2003年12月31日,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2個科目,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1、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2、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按照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文件精神,可報名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香港、澳門居民在報名時,須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
二、考試科目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4個科目。
三、考務日程安排
(一)網上報名時間 2009年12月18日9:00~12月27日16:00 (二)資格審查時間 省直報名點資格審查時間為2009年12月18日9:00~12月28日16:00(雙休日除外) 各市州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格審查時間,并予以公布 (三)繳費確認時間 省直報名點繳費確認時間為2009年12月18日9:00~12月29日16:00 各市州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繳費確認時間,并予以公布 (四)準考證下載時間 2010年5月3日~5月7日 (五)考試時間 2010年5月8日 上午 09:00~12:00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下午 14:00~17:0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 2010年5月9日 上午 09:00~12:0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下午 14:00~17:00 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各地于2010年1月20日前將報名信息數據庫及試卷預訂單報省人事考試院考評一處。
四、報名程序及報名辦法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省統一實行網上報名。所有報考人員須在規定的報名時間內,登陸湖北人事考試網(網址:www.hbrsks.gov.cn),填寫報考信息,上傳一寸近期正面免冠電子彩照(jpg格式, 照片大小在8Kb-10Kb之間,五官輪廓清晰,占滿圖片框)。對提供虛假信息者,一經查實,考前取消考試資格,考后成績合格的取消成績、收回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首次報考全科人員,在網上準確、完整提交報名信息后,下載打印報名信息表,經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人事檔案代理機構)審核同意(蓋章)后,持有關證明材料(身份證、學歷或學位、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證明等)原件,辦理資格審查手續。
省直單位報考全科人員,經省環境保護廳人事處進行資格審查(蓋章),由省環境保護廳人事處在網上做資格審查確認標記后,在湖北人事考試網上繳費(考生須辦理中國工商銀行或招商銀行網上支付卡)。
市州以下報考全科人員,經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環保部門和市州職改辦進行資格審查(蓋章)后,到當地人事考試院(中心)繳費(見市州安排)。
(二)續報考生
已參加過報考全科的人員,在網上報名系統中,點擊老生報考圖標,憑檔案號通過網上提交報考信息。省直考生,由省人事考試院考評一處在網上做信息審核通過標記后,在湖北人事考試網上繳費;市州以下考生,到當地人事考試院(中心)現場繳費(見市州安排)。
(三)免試部分科目人員
符合免試部分科目的新老報考人員,均須在網上準確、完整提交報名信息,下載打印報名信息表,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蓋章)后,持有關證明材料(身份證、職稱證、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證明等)原件,辦理免試部分科目手續。省直單位報考人員,經省環境保護廳人事處和省職改辦進行資格審查(蓋章),由省人事考試院考評一處在網上做信息審核確認標記后,在湖北人事考試網繳費。市州以下報考人員,經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環保局和市州職改辦進行資格審查(蓋章)后,到當地人事考試院(中心)現場繳費(見市州安排)。
具體網上報名、繳費、準考證下載辦法請登陸湖北人事考試網(網址:www.hbrsks.gov.cn)查詢。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的在鄂報考人員,按屬地管理原則進行報名。
五、考試題型及作答方式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為主觀題,在專用的答題卡上作答,采用計算機網絡閱卷。 考生應考時,須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考場上應備有草稿紙,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六、考試成績及信息管理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為滾動考試,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符合免試條件,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兩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能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考試信息采用《人事考試管理信息系統PTMIS》進行管理。為了便于考后的信息統計、分析及辦證,報名時必須采集報考人員的性別、出生年月、學歷、國籍地區等信息。類別、級別、專業及科目代碼為:
類 別 |
級 別 |
專 業 |
科 目 |
35.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 4. 考4科 | 01. 環境影響評價4科 | 1.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 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4. 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2. 考2科 | 01. 環境影響評價2科 | 1.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4. 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七、考區設置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只設省直考區。
八、考試大綱及考試用書
有關考試大綱及考試用書,請與省環境保護廳人事處聯系。
聯系人:易華軍 聯系電話:027-87167116。
地 址:省環境保護廳人事處308房間(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八一路346號)。
九、考試報名費
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1925號)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3科報名費按每人每科35元收取,《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報名費按每人55元收取。
各地人社、環保部門要高度重視,按規定做好資格審查和網上報名工作。省直考區要加強考場管理,嚴肅考風考紀,按要求培訓監考人員,確保考試安全實施。 附件1:環境保護相關專業新舊專業對應表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 北 省 環 境 保 護 廳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環境保護相關專業新舊專業對應表
新 專 業 名 稱 |
舊 專 業 名 稱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 |
環境監測 | |
環境科學 |
環境學 |
環境規劃與管理 | |
生態學 |
生態學 |
化學 |
化學 |
應用化學 |
應用化學 |
生物科學 |
生物學 |
生物化學 | |
生物科學與技術 | |
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 |
資源環境規劃與管理 |
經濟地理學與城鄉區域規劃 | |
大氣科學 |
氣象學 |
大氣物理學與大氣環境 | |
大氣科學 | |
給水排水工程 |
給水排水工程 |
水文與水資源工程 |
水文與水資源利用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化學工程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
生物工程 |
生物化工 |
生物化學工程 | |
農業建筑環境與能源工程 |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
農村能源開發與利用 | |
森林資源保護與游憩 |
野生植物資源開發與利用 |
野生動物與自然保護管理 |
野生動物保護與利用 |
自然保護區資源管理 | |
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 |
水土保持 |
農業資源與環境 |
農業環境保護 |
土地資源管理 |
土地規劃與利用 |
注1:本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采用的專業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