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商報訊 今后,北京市土地利用,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以及交通、城市建設等10類專項規劃,在編制前須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否則有關部門將不予審批,這是昨日市政府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中明確規定的。
根據《實施意見》,“一地、兩域、十專項”,即北京有關部門、區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有關規劃、區域和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下簡稱“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所涉及的規劃均需提前進行環評。其中,綜合性規劃須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專項規劃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據介紹,與建設項目環評相比,規劃環評更注重環境累積影響、區域性和間接連帶性環境影響,突出強調環境管理從微觀到宏觀、從末端到源頭、從點源到區域的發展要求。
北京市相關部門將適時組織對規劃環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執行規定的規劃編制部門、規劃審批部門予以通報,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