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水泥進場使用前,應分批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復驗。檢驗批應以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編號為一批。
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3個月(快硬水泥超過1個月)時,應復查試驗,并按其結果使用。
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8凡在砂漿中摻入有機塑化劑、早強劑、緩凝劑、防凍劑,應經檢驗和試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機塑化劑應有砌體強度的形式檢驗報告。(兩份報告)
5.2.1磚和砂漿的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5.2.3磚砌體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應同時砌筑,嚴禁無可靠措施的內外墻分砌施工。對不能同時砌筑而又必須留置的臨時間斷處應砌成斜槎,斜槎的水平投影長度不應小于高度的2/3.
6.1.2施工時所用的小塊的產品齡期不應小于28d.
6.1.7承重墻體嚴禁使用斷裂小砌塊。(小于30mm裂紋)
6.1.9小砌塊應底面朝上反砌于墻上。
6.2.1小砌塊和砂漿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6.2.3墻體轉角處和縱橫墻交接處應同時砌筑。臨時間斷處應砌成斜槎,斜槎的水平投影長度不應小于高度的2/3.
7.1.9擋土墻的泄水孔當設計無要求時,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泄水孔應均勻設置,在每米高度上間隔2m左右設置1個泄水孔:
2.泄水孔與土體間鋪設長寬各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層。
7.2.1石材及砂漿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8.2.1鋼筋的品種、規格和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8.2.2構造柱、芯柱、組合砌體、配筋砌體剪力墻構件的混凝土或砂漿的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10.0.4冬期施工使用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石灰膏、電石膏等應防止收凍,如遭凍結、應經融化后使用;
2.拌制砂漿用砂,不得含有冰塊和于10mm的凍結塊:
3.砌體用磚或其他塊材不得遭水浸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