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2-11-19 共1頁
結構上的作用
一、作用的定義
施加在結構上的集中力或分布力,或引起結構外加變形或約束變形的原因,都稱為結構上的作用,簡稱作用。
結構上的作用有直接作用與間接作用兩種。
結構構件自重,樓面上的人群、物品、設備的重力,風和雪等都是直接作用在結構上的力,稱為直接作用或荷載。
溫度變化、結構材料的收縮或徐變、地基變形、地震等都會使結構產(chǎn)生外加變形或約束變形,但它們不是直接以力的形式出現(xiàn)的,故稱為間接作用。
二、作用的分類
作用按其隨時間的變異,分為永久作用、可變作用、偶然作用三類。
兩類極限狀態(tài)
一。結構的功能要求——結構和構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應滿足以下四項預期的功能要求,
(1)能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時可能出現(xiàn)的各種作用;
(2)在正常使用時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在正常維護下具有足夠的耐久性;
(4)在偶然事件(如爆炸、撞擊、火災等)發(fā)生時和發(fā)生后,仍然保持必需的整體穩(wěn)定性。
上述一、四項是指結構的安全性,二、三項分別指結構的適用性和耐久性
二。結構的可靠性——是結構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的概稱,即指結構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即設計基準期),在規(guī)定的條件下(結構的正常設計、施工、使用和維護條件),完成預定功能(如強度、剛度、穩(wěn)定性、抗裂性、耐久性等)的能力。
三。設計基準期——進行結構可靠性分析是,考慮各項基本變量與時間關系所取用的基準時間。我國取結構的設計基準期為50年,特殊建筑可以例外。
(需說明的是,當建筑結構的使用年限到達或超過設計基準期后,并不意味該結構不能再使用了,而是指它的可靠性水平將逐漸降低。)
四。結構的極限狀態(tài)——整個結構或結構的一部分超過某一特定狀態(tài)就不能滿足設計規(guī)定的某一功能要求,則此特定狀態(tài)稱為該功能的極限狀態(tài)。
我國《標準》將結構的極限狀態(tài)分為以下兩類:
(1)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tài)——對應于結構或結構構件達到了最大承載能力,或者產(chǎn)生了不適于繼續(xù)承載的過大變形。此與結構的安全性相當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