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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2009年一、二級結構工程師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關于做好2009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考試部門,中、省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09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建注[2009]5號)精神,為做好我省2009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時間及科目
    9月19日
    上午 8:00—11:00各專業知識考試(上)
    8:00—12:00各專業基礎考試(上)
    下午 14:00—17:00 各專業知識考試(下)
    14:00—18:00 各專業基礎考試(下)
    9月20日
    上午 8:00—11:00各專業案例考試(上)
    下午 14:00—17:00 各專業案例考試(下)
    二、報考條件
    (一)基本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相應專業執業資格考試。
    (二)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符合基本條件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巖土、水利水電、港口與航道、公用設備、電氣、化工、環保的本專業及相近專業分別見附件1、2、3、4、5、6、7,下同)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分別指巖土工程設計,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化工工程設計,環保專業工程設計,下同)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1年。
    (三)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4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5年。
    4、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7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8年。
    (四)根據原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規定,香港、澳門居民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應符合上述報名條件,并提交身份證明、國家教育部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三、基礎考試免試條件及審批手續
    (一)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基礎考試免試條件
    符合基本報考條件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于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1、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
    2 、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
    3、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
    4、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5、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它工科專業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2年。
    6、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它工科專業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
    7、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二)其他專業基礎考試免試條件
    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于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6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7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8年。
    4、取得本專業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9年。
    5、取得本專業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15年。
    8、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30年。
    (三)基礎考試免試審批手續
    駐沈的中、省直單位報考人員到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職稱處辦理基礎考試科目免試審批手續;其他報考人員到單位所在市人事局職稱管理部門辦理。
    四、考場設置
    2009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省人事考試局統一在省直考區(沈陽)設考場,并組織考試。
    五、報名時間、辦法
    參加我省2009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報考人員須通過《遼寧人事考試網》(網址:http://www.lnrsks.com,下同)進行網上報名和網上繳費。
    (一)報名時間 
    網上報名時間為2009年6月26日—7月21日,逾期不予補報。 
    (二)報名辦法
    1、個人信息填報及照片上傳
    (1)報考人員應在報名規定時間內,登錄《遼寧人事考試網》,點擊“網上報名”快捷按鈕進入報名系統報名。報考人員應認真閱讀報名有關文件和提示,按規定的流程和要求提交個人真實、準確的報名信息,并上傳本人照片。照片要求為單色背景,正面、免冠二寸近期證件照,照片存儲為JPG格式,小在20KB以下(與報名系統上提供的照片樣例小相近)。
    (2)上傳的照片將在發放“成績通知書”時作參照,報考人員須按規定上傳照片。
    (3)報名時,報考人員應正確選擇考區。駐沈的中、省直單位報考人員應選擇省直考區,其他報考人員均按屬地化管理原則,選擇居住(或單位)所在市為報考考區。
    (4)報考人員可根據自己的專業學歷、業務專長,在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化工工程師、環保工程師等專業中選一項報名。其中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按水利水電工程規劃、水工結構、工程地質、工程移民、水土保持等五個專業方面選報。
    2、辦理基礎考試免試審批手續
    符合基礎考試免試科目的報考人員,登錄《遼寧人事考試網》,通過“資料下載”快捷按鈕下載打印《資格考試科目免試申報表》,填寫后到規定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3、資格審查
    (1)資格審查工作按屬地化原則進行。各市報考人員的資格審查由所在市人事職稱管理部門負責;駐沈中、省直單位報考人員的資格審查由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負責。
    (2)參加基礎考試的報考人員和基礎考試合格,報考專業考試的人員,在填報個人信息及上傳照片后,應及時下載打印帶有本人照片的《2009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由所在單位審核蓋章后,持報名表、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等材料到相應部門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截止時間為2009年7月22日。
    (3)符合基礎考試免試科目條件并辦理審批手續的報考人員,視為資格審查合格,應及時辦理報名確認。
    4、現場報名確認
    (1)報考人員應在資格審查合格后,持報名表和免試申報表(不符合免試科目條件的只提交報名表)到省或市人事考試部門進行現場報名確認。省或市人事考試部門通過網上報名系統辦理確認后,報考人員方可進行網上繳費。
    (2)各考區人事考試部門在進行報名確認時,應對報名表中的照片進行審核,若照片審核未通過,報考人員須重新上傳照片。
    (3)省人事考試局下發基礎考試合格人員庫,供報名確認時使用。
    5、網上繳費
    (1)報考人員須通過登錄《遼寧人事考試網》繳納考試費用。網上支付銀行為中國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請報考人員按網上規定步驟操作進行繳費,網上繳費的截止時間為2009年7月24日。
    (2)報考人員在網上繳費后,須及早登錄報名系統查看本人的交費狀態是否為“已交費”,如果顯示其它狀態,請及時與省人事考試局聯系。
    (3)報考人員未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網上繳費,視為自動放棄報考。
    6、打印準考證
    已繳費的報考人員,請于2009年9月1日—9月13日登錄《遼寧人事考試網》,用A4紙自行打印準考證(黑白、彩色均可)。報考人員須憑準考證和本人身份證原件(軍人可持軍官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三)報名咨詢
    報考人員可向當地考區人事考試部門咨詢報名有關事宜。各考區人事考試部門的具體辦公地址及考務咨詢電話見附件8.
    六、收費
    (一)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遼價函[2007]131號、遼價函[2008]7號文件規定,考務費用按下列標準收取:
    1、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基礎考試60元/科,專業考試130元/科,報名費10元/人。
    2、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基礎考試80元/科,專業考試100元/科。
    3、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基礎考試70元/科,專業考試80元/科。
    4、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化工工程師基礎考試80元/科,專業考試100元/科。
    5、注冊環保工程師基礎考試70元/科,專業考試80元/科。
    (二)需要收據報銷的考生,請攜帶本人身份證和準考證,于考試當天在考試現場領取,或于考試結束后一個月內到所報考考區的人事考試部門領取。
    (三)省人事考試局將在考試報名結束后,向各市人事考試部門撥付相應的考試費用。
    七、答題要求
    (一)各專業的基礎考試均為閉卷考試,只允許考生使用統一配發的《考試手冊》(考后收回),禁止攜帶其它參考資料。各專業的基礎考試上午為統一試卷,下午為分專業試卷。
    (二)各專業的專業考試為開卷考試,允許考生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
    (三)考生應考時,應攜帶2B鉛筆、黑色墨水筆、三角板、橡皮以及無聲無文本編程功能的計算器。答題所用草稿紙由考點統一發放,考后收回。
    (四)《基礎考試》和《專業知識考試》試卷全部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專業案例考試》要求考生填涂答題卡的同時,在試卷上寫出答案和解答過程。
    (五)有關專業考試的答題要求,考生應閱讀《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考試考生須知》(詳見附件9)。巖土和環保工程師考試的有關規范、設計手冊信息見附件10、11.
    八、成績管理
    (一)2010年2月以后,在收到上級有關部門下發的合格標準文件后,《遼寧人事考試網》將發布查詢考試成績的時間和辦法,請考生屆時關注《遼寧人事考試網》發布的成績查詢通知。咨詢電話:024-86898218,86893900.
    (二)各專業執業資格考試均為非滾動管理考試,參加基礎考試或專業考試的考生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為合格。
    九、信息管理
    考試信息統一使用國家人事考試中心的《人事考試管理信息系統(PTMIS)》進行管理。
    十、綱
    (一)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下設的各專業管理委員會負責分別擬定各專業綱。2009年部分專業修訂了綱,請考生在指定網站www.pqrc.org.cn上下載。
    (二)有關教材事宜咨詢電話:024-86891758、86893066.
    十一、其他
    我省2009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由省人事考試局專業技術人員考試部負責。
    考務咨詢電話:024-86899711
    附件:1、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新舊專業對照表
    2、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新舊專業對照表
    3、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新舊專業對照表
    4、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5、注冊電氣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6、注冊化工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7、注冊環保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8、全省人事考試部門辦公地址和考務咨詢電話
    9、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考試考生須知
    10、2009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所使用的法規、規范、標準及設計手冊
    11、2009年度注冊環保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標準、規范及設計手冊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新專業名稱

舊專業名稱

1、勘查技術與工程

2、土木工程

3、水利水電工程

4、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

巖土工程

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

勘察工程

建筑工程

結構工程

工業與民用建筑

城鎮建設

地下工程與隧道工程

橋梁工程

鐵道工程

交通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及機場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建筑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

河川樞紐及水電站建筑物

河流泥沙與治河工程

水工結構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筑

海岸與海洋工程

1、地質勘探

2、環境工程

3、工程力學

煤田地質勘查

地質礦產勘察

采礦工程

探礦工程

礦井建設

鉆井工程

地球化學與勘查

應用地球物理

勘查地球物理

礦場地球物理

石油地質勘察

環境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

工程力學

其他專業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附件2: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新專業名稱

舊專業名稱

水利水電工程

水文與水資源工程

農業水利工程

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河川樞紐及水電站建筑、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土木水利工程、水工結構工程、水工建筑力學、水利水電、水電站

水文與水資源利用、水利規劃、水能利用、陸地水文、水力學及河流海岸動力學、河流力學及治河工程、水文氣象、水庫經濟、水利水電工程移民

農田水利工程、機電排灌工程、農村水電站

水土保持、土壤、土壤改良

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

船舶與海洋工程

土木工程

工程力學

交通工程

勘查技術與工程、資源

勘查工程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

給水排水工程

熱能與動力工程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與海洋工程、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港口工程、結構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給排水工程、橋梁工程、農業建筑及環境工程

沙漠治理、風景園林、土地與環境、環境監測、生態學與環境生物學、林學、環境科學、農學

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水利水電地質工程、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勘察工程、巖土工程、工程管理、工程力學、水利經濟、技術經濟金屬結構、機械制造及工藝設備、起重運輸與工程機械、水利水電動力工程、水電站動力設備、水力機械、水利機械、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電氣技術、工業自動化、自動控制、水電站自動化

其他專業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注:1、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系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2、申請參加考試的人員,所學專業在“參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報名時提交在校學習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的“課程設置表”(由原畢業院校出具),經所在單位核實并提出符合“本專業”、“相近專業”、“其他專業”的意見后,由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審核確認。

附件3: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新專業名稱

舊專業名稱

本專業

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筑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水道及港口工程

港口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

航道(或整治)工程

相近專業

船舶與海洋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

土木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建筑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

河川樞紐及水電站建筑物

河流泥沙與治河工程

水工結構工程

建筑工程

結構工程

工業與民用建筑

城鎮建設

地下工程與隧道工程

橋梁工程

鐵道工程

交通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及機場工程

其他工科專業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附件4: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新專業名稱

舊專業名稱

調

本專業

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

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
供熱空調與燃氣工程
城市燃氣工程

相近專業

國防工程內部環境與設備 飛行器環境與生命保障工程

飛行器環境控制與安全救生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

安全工程

礦山通風與安全
安全工程

食品科學與工程

冷凍冷藏工程(部分)

熱能與動力工程

制冷與低溫技術

其他工科專業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本專業

熱能與動力工程

熱力發動機
流體機械及流體工程
熱能工程與動力機械 (含鍋爐、渦輪機、壓縮機等)
熱能工程
制冷與低溫技術
能源工程
工程熱物理
水利水電動力工程
冷凍冷藏工程(部分)

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

城市燃氣工程
供熱空調與燃氣工程
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

化學工程與工藝

化學工程
化工工藝
化學工程與工藝
煤化工(或燃料化工)

食品科學與工程

冷凍冷藏工程(部分)

相近專業

飛行器設計與工程 飛行器動力工程 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 油氣貯運工程

空氣動力學與飛行力學
飛行器動力工程
化工設備與機械
石油天然氣貯運工程

其他工科專業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給水排水

本專業

給水排水工程

給水排水工程

相近專業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

其他工科專業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附件5:

注冊電氣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新專業名稱

舊專業名稱

本專業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
高電壓與絕緣技術
電氣技術(部分)
電機電器及其控制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相近專業

自動化

電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工業自動化
自動化
自動控制
流體傳動及控制(部分)
飛行器制導與控制(部分)
電子工程
信息工程
應用電子技術
電磁場與微波技術
廣播電視工程
無線電技術與信息系統
電子與信息技術
通信工程
計算機通信
計算機及應用

其他工科專業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附件6:

注冊化工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新專業名稱

舊專業名稱

本專業

化學工程與工藝

化學工程、化工工藝

高分子化工、精細化工

化學工程與工藝

生物化工(部分)

工業分析

電化學工程

工業催化

石油工程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高分子材料與工程

高分子材料與工程

復合材料(部分)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

無機非金屬材料

硅酸鹽工程

復合材料(部分)

制藥工程

化學制藥

制藥工程

生物制藥

中藥制藥

輕化工程

皮革工程

制漿造紙工程

染整工程

食品科學與工程

制糖工程、油脂工程

糧食工程

食品科學與工程

煙草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化工(部分)

生物化學工程(部分)

發酵工程

其他

如林產化工等

相近專業

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

化工機械與設備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環境監測

安全工程

安全工程

其他

其他工科專業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附件7:

注冊環保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新專業名稱

舊專業名稱

本專業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

環境監測

環境規劃與管理

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

農業環境保護

環境科學

環境科學

環境學

生態學與環境生物學

農業建筑環境與能源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農村能源開發與利用

農業資源與環境

土壤與農業化學

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

資源環境區劃與管理

相近專業

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

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

供熱空調與燃氣工程

城市燃氣工程

給水排水工程

給水排水工程

熱能與動力工程

流體機械及流體工程

執能工程與動力機械

熱能工程

能源工程

工程熱物理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水文與水資源工程

水文與水資源利用

化學工程與工藝

化學工程與工藝

化學工程

化工工藝

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

化工設備與機械

安全工程

礦山通風與安全

安全工程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

機械設計及制造

流體傳動及控制

設備工程與管理

機械制造工藝與設備

機械電子工程

其他專業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注:1、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3年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

2、申請參加考試的人員,所學專業在“參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申報材料時,附在校學習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的“課程設置表”(由原畢業院校出具),經所在單位核實并提出符合“本專業”、“相近專業”、“其他專業”的意見后,由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審核確定。

附件8:

全省人事考試部門辦公地址和考務咨詢電話

單位名稱

辦公地址

考務咨詢電話

沈陽市人事考試中心

沈陽市沈河區北京街16號

024-22525372

連市人事局考試中心

連市沙河口區聯合路100號

0411-84618662

鞍山市人事考試中心

鞍山市鐵東區園林路215號

0412-5517323

撫順市人才中心考試部

撫順市新撫區琥珀街7號

0413-8361599

本溪市人才服務中心考試評價處

本溪市明山區工字樓小區3號樓

0414-2896813

丹東市人才中心考試評價科

丹東市濱江西路6號

0415-3192771

錦州市人事局考試中心

錦州市市府路68號

0416-3872301

營口市人事局考試辦公室

營口市老邊區水塘軍轉廈

0417-2856088

阜新市人事局考試管理科

阜新市中華路45-6號

0418-6538824

遼陽市人事局考試辦公室

遼陽市青年街69號

0419-4136266

盤錦市人事考試中心

盤錦市興隆臺區市府路

0427-2826034

鐵嶺市人事局考試中心

鐵嶺市銀州區市府路

0410-4830136

朝陽市人事局考試中心

朝陽市朝陽街3段7號

0421-2653199

葫蘆島市人事考試中心

葫蘆島市龍灣街15號

0429-3100085

遼寧省人事考試局

沈陽市于洪區崇山東路30號

024-86899711

 

附件9: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考試

考 生 須 知

1、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考試均分為2天,第一天為專業知識考試,成績上、下午合并計分;第二天為專業案例考試,成績上、下午合并計分。考試時間每天上、下午各3小時。專業考試為非滾動管理考試,考生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

第一天為客觀題,上、下午各70道題,其中單選題40題,每題分值為1分,多選題30題,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200分;第二天為案例題,上午25道必答題,下午25道必答題(對于有選擇作答的25道必答題,如考生在答題卡和試卷上作答超過25道題,按題目序號從小到的順序對作答的前25道題評分,其他作答題無效),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100分。

2、試卷作答用筆:黑色墨水筆。考生在試卷上作答時,必須使用試卷作答用筆,不得使用鉛筆等非作答用筆,否則視為無效試卷。填涂答題卡用筆:2B鉛筆。

3、考生應考時應攜帶試卷作答用筆,2B鉛筆,三角板,橡皮和無聲、無文本編程功能的計算器。

4、參加專業考試的考生允許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

5、考生須用試卷作答用筆將工作單位、姓名、準考證號分別填寫在答題卡和試卷相應欄目內。在其它位置書寫單位、姓名、考號等信息的作為違紀試卷,不予評分。

6、對于2天的考試,考生都必須按題號在答題卡上將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用2B鉛筆涂黑。如有改動,請考生務必用橡皮將原選項的填涂痕跡擦凈,以免造成電腦讀卡時誤讀。在答題卡上書寫與題意無關的語言,或在答題卡上作標記的,均按違紀試卷處理。

7、考生在作答專業案例考試題時,必須在每道試題對應的答案位置處填寫上該試題所選答案(即在規定的“()”內填寫上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并必須在相應試題“解答過程” 下面的空白處寫明該題的案例分析或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及主要依據,同時還須將所選答案用2B鉛筆填涂在答題卡上。考生在試卷上書寫案例分析過程及公式時,字跡應工整、清晰,以免影響專家閱卷評分工作。對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視為無效,該試題不予計分。

8、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專業考試均按新公布的綱規定內容進行。詳見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關于公布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綱的通知》(注工〔2008〕2號)。其中,公用設備工程師各專業考試科目、分值、時間分配及題型特點保持不變。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的基礎考試下午的專業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均按新公布的綱內容進行。詳見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關于公布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資格綱的通知》(注工〔2009〕2號)。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基礎考試上午的公共基礎綱按新公布內容進行。詳見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關于公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考試公共基礎綱的通知》(注工〔2009〕3號)。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專業考試均按新公布的綱內容進行。詳見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關于公布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綱的通知)(注工〔2009〕4號)。

附件10:

2009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

專業考試所使用的法規、規范、標準及設計手冊

一、規范、規程類

1.《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

2.《建筑工程地質鉆探技術標準》(JGJ87-92)

3.《工程巖體分級標準》(GB50218-94)

4.《工程巖體試驗方法標準》(GB/T50266-99)

5.《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1999)

6.《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7.《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8.《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9.《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2008年局部修訂)

10.《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

11.《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50025-2004)

12.《膨脹土地區建筑技術規范》(GBJ112-87)

13.《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

14.《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J064-98)

15.《公路路基設計規范》(JTG D30-2004)

16.《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GD63-2007)

17.《公路遂道設計規范》(JTGD70-2004)

附件11:

2009年度注冊環保工程師專業考試

所使用的標準、規范及設計手冊

一、規定和標準

1、《火電廠煙氣脫硫工程技術規范煙氣循環流化床法》(HJ/T178-2005)

5.2.2.5與5.2.2.6合并,修改為5.2.2.5新建發電機組建設脫硫設施或已運行機組增設脫硫設施,不宜設置煙氣旁路。如確需設置的,應保證脫硫裝置進出口旁路擋板門具有良好的操作和密封性能。

5.2.2.7條編號修改為5.2.2.6。

2、《火電廠煙氣脫硫工程技術規范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179-2005)

5.3.2.5修改為:新建發電機組建設脫硫設施或已運行機組增設脫硫設施,不宜設置煙氣旁路。如確需設置的,應保證脫硫裝置進出口和旁路擋板門具有良好的操作和密封性能。

3、《生活垃圾轉運技術規范》(CJJ47-2006)代替《城市垃圾轉運站設計規范》(CJJ47-91)

二、設計手冊類

1、孫克勤、鐘秦編著:《火電廠煙氣脫硝技術及工程應用》,化學工業出版社。

2、孫克勤、鐘秦編著:《火電廠煙氣脫硫系統設計、建造及運行》,化學工業出版社。

3、周至祥等編著:《火電廠濕法煙氣脫硫技術手冊》,中國電力出版社。

附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