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關于開展2009年度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
陜建執注[2009]23號
各設區市建設規劃局、人事考試中心(考試機構)、各勘察設計單位:
根據住房和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09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建注[2009]5號)的要求,現將我省2009年度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類別
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
注:其中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按水利水電工程規劃、水工結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等五個專業方向選報。
二、考試時間:
2009年9月19日、20日,具體安排見附件一。
三、報考條件:
各專業報考條件見附件二。
四、注意事項:
(一)各專業考試均為非滾動管理考試,參加基礎考試或專業考試的考生應分別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
(二)各專業的基礎考試均為閉卷考試,只允許考生使用統一配發的《考試手冊》(考后收回),禁止攜帶其它參考資料。各專業基礎考試上午為統一試卷,下午為分專業試卷。
各專業的專業考試為開卷考試,允許考生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
五、報名材料:見附件三。
六、報名辦法: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要求,考生報名信息必須通過網絡進行傳遞。考生可于6月26日-7月9日前登陸陜西人事考試網(網址:http://www.sxrsks.cn),在網上填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表》,并下載打印報名表,于6月29日-7月9日至陜西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進行現場報名確認,逾期不予受理。考生應于考前10日內登陸陜西人事考試網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并按準考證中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七、考試費用:
(一)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基礎考試(2科)140元/人,專業考試(2科)260元/人
(二)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2科)260元/人
八、報名時間:
(一)省部屬、西安市屬單位 6月29、30日 7月1日
(二)咸陽、楊凌示范區、銅川 7月2、3日
(三)寶雞、商洛、渭南、漢中 7月6、7日
(四)安康、延安、榆林 7月8、9日
九、報名聯系單位:陜西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聯系地址:西安市南新街28號德鄰酒店三層311房間
聯系電話:029-87274344
十、陜西省人事考試中心聯系電話:029-87457489
附件一:2009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表
附件二:2009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及新舊專業對照表
附件三: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申報材料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一:
2009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表
日 期 |
時 間 |
科 目 |
9月19日 |
8:00—11:00 |
各專業知識考試(上) |
8:00—12:00 |
各專業基礎考試(上) | |
14:00-17:00 |
各專業知識考試(下) | |
14:00-18:00 |
各專業基礎考試(下) | |
9月20日 |
8:00—11:00 |
各專業案例考試(上) |
8:00-12:00 |
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上) | |
14:00-17:00 |
各專業案例考試(下) | |
14:00-18:00 |
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下) |
附件二:2009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1、2009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職業實踐 最少時間 |
最遲畢 業年限 |
本 專 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2008年 | |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2008年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
2008年 | |||
專科畢業 |
1年 |
2007年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2008年 |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2008年 | |||
專科畢業 |
1年 |
2007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1年 |
2007年 |
二、1971年(含1971)以后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型項目不少于1項。
2、2009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Ⅰ類人員 |
Ⅱ類人員 |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 業年限 |
職業實踐 最少時間 |
最遲畢 業年限 | |||
本 專 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4年 |
2005年 |
6年 |
1991年 |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4年 |
2005年 |
Ⅱ類人員中無此類人員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 |
5年 |
2004年 |
8年 |
1989年 | ||
專科畢業 |
6年 |
2003年 |
9年 |
1988年 | ||
相近專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5年 |
2004年 |
8年 |
1989年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6年 |
2003年 |
9年 |
1988年 | ||
專科畢業 |
7年 |
2002年 |
10年 |
1987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8年 |
2001年 |
12年 |
1985年 |
注: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報考專業考試的人員;“Ⅱ類人員”指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該類人員可一直參加專業考試,直至通過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專業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
3、2009年度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 歷 |
職業實踐 最少時間(年) |
最遲畢 業年限 | |
本 專 業 |
工業與民用建筑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2 |
2007年 | |
普通專畢業 |
3 |
2006年 | |||
成人專畢業 |
4 |
2005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6 |
2003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7 |
2002年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設計技術 村鎮建設 公路與橋梁 城市地下鐵道 鐵道工程 鐵道橋梁與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與航道工程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4 |
2005年 | |
普通專畢業 |
6 |
2003年 | |||
成人專畢業 |
7 |
2002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9 |
2000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10 |
1999年 | |||
不具備 規定學歷 |
從事結構設計工作滿13年以上,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三級(或中型工業建筑項目)不少于二項 |
13 |
|||
附件三: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申報材料
序號 |
內容 |
份數 |
備注 |
1 |
舊準考證 |
1 |
續考考生 |
2 |
資格考試報名表 |
2 |
|
3 |
學歷證書、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
1 |
新考生 |
4 |
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