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2.1樁基礎
采用爆擴樁、灌注樁,打入樁穿過軟弱土層,將基礎支撐在堅硬土(石)層上,根據建筑物具體的情況,選擇撞擊的持力層、確定樁型和長度,使建筑物的沉降差滿足設計要求,這種方法能同時取代或減少地基處理和開挖基坑的土方工程,可以節約人力和縮短工期,山區普遍采用此法。要使樁基礎達到經濟上合理,技術上安全可靠,必須做到精心設計和精心施工,否則雖采用了樁基礎也會發生問題。
2.2充分利用覆土層,根據具體建筑物附近地質的情況可采用淺基礎
當地基上部土層的強度較高、分布較均勻且具有一定的厚度,應優先采用淺基礎較為經濟合理。若部分位置分布有軟弱土層,應進行軟弱下臥層的驗算及相應措施,但不應影響采取淺基礎的基礎形式。
2.3換填
換填法適用于淤泥、淤泥質土、濕陷性黃土、素填土、雜填土地基及暗溝、暗塘等的淺層處理。根據具體工程采取不同的墊層種類,或以強換弱或以弱換強,總之為協調建筑物的地基基礎整體平衡性,采取合理作法至關重要。
2.4強夯法
強夯法一般適用于碎石土、砂土、低飽和度的粉土與粘性土,濕陷性黃土、雜填土和素填土等地基。對高飽和度的粉土與粘性土地基,當采用在夯坑內回填塊石、碎石或其它粗顆粒材料進行置換時,應通過現場試驗確定其適用性。直接采用強夯法加固高飽和度的粘性土,一般來說處理效果不顯著,尤其是淤泥和淤泥質土地基,處理效果更差,應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