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內容摘要
海南2012年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報名時間6月28日-7月25日
各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2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建注〔2012〕5號)精神,現將我省2012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考試的組織管理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共同負責我省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領導工作。具體考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開發局負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
二、考試設置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設有: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化工工程師、環保工程師等專業??忌筛鶕约旱膶I學歷、業務專長,從中選一項報名,其中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按水利水電工程規劃、水工結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等五個專業方向選報。
三、考試時間、科目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考試科目 |
9月15日 |
8:00—11:00 各專業知識考試(上) 8:00—12:00 各專業基礎考試(上) |
14:00—17:00 各專業知識考試(下) 14:00—18:00 各專業基礎考試(下) | |
9月16日 |
8:00—11:00 各專業案例考試(上) 8:00—12:00 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上) |
14:00—17:00 各專業案例考試(下) 14:00—18:00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下) |
(一)各專業考試均為非滾動管理考試,參加基礎考試或專業考試的考生應分別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荚囶悇e、級別、專業及科目代碼見附件4。
(二)各專業的基礎考試均為閉卷考試,今年將不再統一配發《基礎考試手冊》,考生禁止攜帶任何參考資料。各專業的基礎考試上午為統一試卷,下午為分專業試卷。
(三)各專業的專業考試為開卷考試,允許考生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
(四)考生應考時應攜帶2B鉛筆、黑色墨水筆、三角板、橡皮以及無聲無文本編程功能的計算器。草稿紙由考點統一配發,考后收回。
四、報考條件
(一)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見附件1;
(二)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見附件2;
(三)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 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見附件3;
(四)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 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見附件4;
(五)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 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見附件5;
(六)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見附件6;
(七)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見附件7;
(八)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見附件8;
(九)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見附件9。
五、報名時間與方法
(一)報名時間:從2012年6月28日-7月25日止。
(二)報名方法:
1、報考者到海南省人力資源開發局或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購買《資格考試報名表》、《報名信息卡》、《報考手冊》。
2、申報人所在單位對照規定的報考條件,對申報人所填寫的內容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在《資格考試報名表》的“單位意見”一欄中作出審核意見;并出具申報人從事各專業業務工作年限、有無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等方面的證明。
3、申報人持《資格考試報名表》、單位證明、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省建設培訓與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地點:??谑形穆撀?號;聯系電話:66219099;聯系人:陳菲)進行報考資格審查。
4、通過省建設培訓與執業資格注冊中心資格審查后,到省人力資源開發局職稱考試處辦理報考手續、繳交考試費(地點:??谑邪埬下?3號;聯系電話:65375001)。
5、在辦理上述資格審查和報考手續時,申報人須提供如下材料:
⑴與報名表填寫內容相符的有效學歷證書、學位證書、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原件審核后退回,復印件附在報名表后面備查);
⑵與申報表填寫內容相符,準確無誤反映申報人從事設計工作年限和設計業績,以及無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文件(單位負責人、審核人簽名并加蓋公章);
⑶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相片3張。
六、考場設置與準考證領取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場設在??冢ň唧w地點詳見準考證)??忌堄?012年9月10日至9月14日到省人力資源開發局二樓柜臺領取準考證。準考證發放不再另行通知??忌鷳{準考證、身份證件參加考試。
七、收費標準
(一)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
按國家計委頒發的《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調整注冊建筑師和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注冊收費標準的通知》(計辦價格〔2000〕299號)中的有關規定:
一級基礎考試每人150元;一級專業考試每人270元; 二級專業考試每人270元。
(二)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化工工程師、環保工程師等專業收費標準,按省發展與改革廳和省財政廳《關于注冊電氣工程師等四項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批復》(瓊發改收費〔2005〕1616號)的規定收取,基礎科目考試收費標準為每人每科115元;專業科目考試收費標準為每人每科135元。
根據《關于非稅收入實行銀行卡刷卡繳款的通知》(瓊財非稅〔2007〕1773號)精神,考試費用需通過銀行卡刷卡的方式收取,不再受理現金繳納考試費用。
八、資料查詢
請考生根據考試大綱在指定網站www.pgrc.org.cn上下載相關資料,按照《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考試考生須知》要求做好相關準備。
查詢報考文件,考生可以訪問海南省人力資源開發局網站(www.hnjy.gov.cn)。(以下附件均只在網上報名通知中公布)
附件:1. 2012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基礎考試報考條件,2012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2. 2012年度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3.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4.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注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新舊專業對照表
5.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新舊專業對照表
6.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新舊專業對照表
7. 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新舊專業對照表
8.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注冊化工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9. 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注冊環保工程師新舊專業參照表
10. 考試類別、級別、專業及科目代碼表
11.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考試考生須知
12.2012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13.2012年度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14.2012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
所使用的規范、規程及法律法規
15.2012年度全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16.2012年度注冊化工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17.2012年度全國注冊電氣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程、規范
18.2012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19.2012年度全國注冊環保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標準更新
20.2012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
專業考試所使用的主要工程技術標準及文件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
2012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本
專
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2011年 |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
2011年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
|
2011年 | ||
??飘厴I |
1年 |
2010年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2011年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
2011年 | ||
專科畢業 |
1年 |
2010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1年 |
2010年 |
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
2012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Ⅰ類人員 |
Ⅱ類人員 |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
本
專
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4年 |
2008年 |
6年 |
1991年 |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4年 |
2008年 |
Ⅱ類人員中 無此類人員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 |
5年 |
2007年 |
8年 |
1989年 | ||
??飘厴I |
6年 |
2006年 |
9年 |
1988年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5年 |
2007年 |
8年 |
1989年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6年 |
2006年 |
9年 |
1988年 | ||
??飘厴I |
7年 |
2005年 |
10年 |
1987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8年 |
2004年 |
12年 |
1985年 |
注: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報考專業考試的人員;“Ⅱ類人員”指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該類人員可一直報考專業考試,直至通過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
附件2
2012年度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
考試報考條件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類別 |
專 業 名 稱 |
學 歷 |
職業實踐 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
本專業 |
工業與民用建筑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2年 |
2010年 | |
普通大專畢業 |
3年 |
2009年 | |||
成人大專畢業 |
4年 |
2008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6年 |
2006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7年 |
2005年 | |||
相近專業 |
建筑設計技術 村鎮建設 公路與橋梁 城市地下鐵道 鐵道工程 鐵道橋梁與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與航道工程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4年 |
2008年 | |
普通大專畢業 |
6年 |
2006年 | |||
成人大專畢業 |
7年 |
2005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9年 |
2003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10年 |
2002年 | |||
不具備 規定學歷 |
從事結構設計工作滿13年以上,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三級(或中型工業建筑項目)不少于二項 |
13年 |
| ||
附件3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
(一)基礎考試條件
1、取得本專業(指勘查技術與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工程、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專業,下同) 或相近專業(指地質勘探、環境工程、工程力學專業,下同) 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茖W歷,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年。
(二) 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4年。
3、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4、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茖W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1、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
2、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
3、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
4、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茖W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5、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以及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2年。
6、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萍耙陨蠈W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
7、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附件4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
一、基礎考試條件
(一)取得本專業(指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專業,下同)或相近專業(指船舶與海洋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土木工程專業,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二、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茖W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三、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茖W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茖W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專業 |
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 |
港口及航道工程 |
相近專業 |
船舶與海洋工程 |
水利水電工程建筑 |
其他工科專業 |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附件5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
一、基礎考試條件
(一)取得本專業(指水利水電工程、水文與水資源工程、農業水利工程、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專業,下同)或相近專業(指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土木工程、勘查技術與工程等專業,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茖W歷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1年。
二、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茖W歷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茖W歷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8年。
三、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專業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茖W歷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茖W歷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25年;或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30年。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專業 |
水利水電工程 |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河川樞紐及水電站建筑、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土木水利工程、水工結構工程、水工建筑力學、水利水電、水電站 |
水文與水資源工程 |
水文與水資源利用、水利規劃、水能利用、陸地水文、水力學及河流海岸動力學、河流力學與治河工程、水文氣象、水庫經濟、水利水電工程移民 | |
農業水利工程 |
農田水利工程、機電排灌工程、農村水電站 | |
水土保持與荒漠他防治 |
水土保持、土壤、土壤改良 | |
相近專業 |
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 船舶與海洋工程 土木工程 交通工程 勘查技術與工程、資源勘查工程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給水排水工程 熱能與動力工程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與海洋工程、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港口工程、結構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給水排水公程、橋梁工程、農業建筑及環境工程 沙漠治理、風景園林、土地與環境、環境監測、生態學與環境生物學、林學、環境科學院、農學 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水利水電地質工程、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勘察工程、巖土工程、工程管理、工程力學、水利經濟、技術經濟、金屬結構、機械制造及工藝設備、起重運輸與工程機械、水利水電動力工程、水電站動力設備、水力機械、水利機械、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電氣技術、工業自動化、自動控制、水電站自動化 |
其他工科專業 |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附件6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
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一)取得本專業(指公用設備專業工程中的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專業,見新舊專業對照表,下同)或相近專業(見新舊專業對照表,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茖W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二、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ㄈ┤〉煤緦I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ㄋ模┤〉猛ㄟ^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ㄎ澹┤〉帽緦I大學??茖W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茖W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闷渌た茖I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ㄒ唬┤〉帽緦I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ㄈ┤〉煤緦I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ㄋ模┤〉帽緦I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ㄎ澹┤〉帽緦I大學??茖W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茖W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新舊專業對照表
|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劃分 |
暖 |
本專業 |
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 |
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 |
相近專業 |
國防工程內部環境與設備飛行器環境與生命保障工程 |
飛行器環境控制與安全救生 |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 | ||
安全工程 |
礦山通風與安全 | ||
食品科學與工程 |
冷凍冷藏工程(部分) | ||
熱能與動力工程 |
制冷與低溫技術 |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
動力 |
本專業 |
熱能與動力工程 |
熱力發動機 |
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 |
城市燃氣工程 |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化學工程 | ||
食品科學與工程 |
冷凍冷藏工程(部分) | ||
相近專業 |
飛行器設計與工程 |
空氣動力學與飛行力學 |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
給水排水 |
本專業 |
給水排水工程 |
給水排水工程 |
相近專業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 |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附件7
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一)取得本專業(指電氣工程、電氣工程自動化專業,下同)或相近專業(指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茖W歷,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二、 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位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三、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茖W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茖W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專業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 |
相近專業 |
自動化 |
工業自動化 |
其他工科專業 |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附件8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基礎考試條件
(一)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藥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下同)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茖W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二、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ㄒ唬┤〉帽緦I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ǘ┤〉帽緦I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ㄈ┤〉煤緦I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后;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ㄋ模┤〉猛ㄟ^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茖W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茖W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闷渌た茖I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ǘ┤〉帽緦I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ㄈ┤〉煤緦I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茖W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茖W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闷渌た茖I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注冊化工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 專 業 |
化工工程與工藝 |
化學工程、化工工藝 |
高分子化工、精細化工 |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
生物化工(部分) | ||
工業分析 | ||
電化學工程 | ||
工業催化 | ||
石油工程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 |
高分子材料與工程 | |
復合材料(部分)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 |
無機非金屬材料 | |
硅酸鹽工程 | ||
復合材料(部分) | ||
制藥工程 |
化學制藥 | |
制藥工程 | ||
生物制藥 | ||
中藥制藥 | ||
輕化工程 |
皮革工程 | |
制漿造紙工程 | ||
染整工程 | ||
食品科學與工程 |
制糖工程、油脂工程 | |
糧食工程 | ||
食品科學與工程 | ||
煙草工程 | ||
生物工程 |
生物化學(部分) | |
生物化學工程(部分) | ||
發酵工程 | ||
其他 |
如林產化工等 | |
相近專業 |
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 |
化工機械與設備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環境檢測 | |
安全工程 |
安全工程 | |
其他 |
|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附件9
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一)取得本專業(指環境工程、環境科學、農業建筑環境與能源工程、農業資源與環境等專業,下同)或相近專業(指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給水排水工程、熱能與動力工程、土木工程等專業,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茖W歷,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二、 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位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茖W歷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茖W歷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三、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茖W歷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茖W歷師新舊專業參照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 專 業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 |
環境監測 | ||
環境規劃與管理 | ||
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 | ||
農業環境保護 | ||
環境科學 |
環境科學 | |
環境學 | ||
生態學與環境生物學 | ||
農業建筑環境與能源環境 |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 |
農村能源開發利用 | ||
農業資源與環境 |
土壤與農業化學 | |
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 |
資源環境區劃與管理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 |
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 |
供熱空調與燃氣工程 | ||
城市燃氣工程 | ||
給水排水工程 |
給水排水工程 | |
熱能與動力工程 |
流體機械及流體工程 | |
熱能工程與動力機械 | ||
熱能工程 | ||
能源工程 | ||
工程熱物理 | ||
土木工程 |
土木工程 | |
建筑工程 | ||
水文與水資源工程 |
水文與水資源利用 |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
化學工程 | ||
化工工藝 | ||
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 |
化工設備與機械 | |
安全工程 |
礦山通風與安全 | |
安全工程 | ||
機械設計制造與其自動化 |
機械設計及制造 | |
流體傳動及控制 | ||
設備工程與管理 | ||
機械制造工藝與設備 | ||
機械電子工程 | ||
其他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附件10
考試類別、級別、專業及科目代碼表
考試名稱及代碼 |
級別名稱及代碼 |
專業名稱及代碼 |
科目名稱及代碼 |
03.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 |
1.一級 |
01.基礎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
0 2.專業 |
3.專業考試(上) | ||
4.專業考試(下) | |||
04.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 |
2.二級 |
01.專業 |
1.專業考試(上) |
2.專業考試(下) | |||
08.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 |
1.基礎 |
01.基礎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
2.專業 |
01.專業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
11.注冊電氣 工程師(發輸變電) |
1.基礎 |
01.基礎.發輸變電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
2.專業 |
01.專業.發輸變電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
12.注冊電氣 工程師(供配電) |
1.基礎 |
01.基礎.供配電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
2.專業 |
01.專業.供配電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
考試名稱及代碼 |
級別名稱及代碼 |
專業名稱及代碼 |
科目名稱及代碼 |
13.注冊公用 設備工程師 (給水排水) |
1.基礎 |
01.基礎.給水排水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
2.專業 |
01.專業.給水排水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
14.注冊公用 設備工程師 (暖通空調)
|
1.基礎 |
01.基礎.暖通空調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
2.專業 |
01.專業.暖通空調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
15.注冊公用 設備工程師 (動力) |
1.基礎 |
01.基礎.動力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
2.專業 |
01.專業.動力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
16.注冊化工工程師
|
1.基礎 |
01.基礎.化工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
2.專業 |
01.專業.化工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考試名稱及代碼 |
級別名稱及代碼 |
專業名稱及代碼 |
科目名稱及代碼 |
17.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
|
1.基礎 |
01.基礎. 港口與航道工程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
2.專業 |
01.專業. 港口與航道工程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
78注冊環保工程師
|
1.基礎 |
01.基礎.環保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
2.專業 |
01.專業.環保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
77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水利水電工程規劃)
|
1.基礎 |
01.基礎.工程規劃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
2.專業 |
01.專業.工程規劃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
76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水工結構)
|
1.基礎 |
01.基礎.水工結構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
2.專業 |
01.專業.水工結構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
考試名稱及代碼 |
級別名稱及代碼 |
專業名稱及代碼 |
科目名稱及代碼 |
75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
|
1.基礎 |
01.基礎.工程地質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
2.專業 |
01.專業.工程地質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
74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
|
1.基礎 |
01.基礎.工程移民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
2.專業 |
01.專業.工程移民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
73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
|
1.基礎 |
01.基礎.水土保持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
2.專業 |
01.專業.水土保持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附件11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考試
考 生 須 知
1.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專業考試均分為2天,第一天為專業知識考試,成績上、下午合并計分;第二天為專業案例考試,成績上、下午合并計分??荚嚂r間每天上、下午各3小時。專業考試為非滾動管理考試,考生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
第一天為客觀題,上、下午各70道題,其中單選題40題,每題分值為1分,多選題30題,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200分;第二天為案例題,上午25道必答題,下午25道必答題(對于有選擇作答的25道必答題,如考生在答題卡和試卷上作答超過25道題,按題目序號從小到大的順序對作答的前25道題評分,其他作答題無效),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100分。
2.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均為一天,考試時間為上、下午各4小時。專業考試為非滾動管理考試,考生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
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均為主觀題,上、下午各40道題,均為單選題,每題1分,試卷滿分為80分。
3.試卷作答用筆:黑色墨水筆。考生在試卷上作答時,必須使用試卷作答用筆,不得使用鉛筆等非作答用筆,否則視為無效試卷。
填涂答題卡用筆:2B鉛筆。
4.考生應考時應攜帶試卷作答用筆,2B鉛筆,三角板,橡皮和無聲、無文本編程功能的計算器。
5.參加專業考試的考生允許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
6.考生須用試卷作答用筆將工作單位、姓名、準考證號分別填寫在答題卡和試卷相應欄目內。在其它位置書寫單位、姓名、考號等信息的作為違紀試卷,不予評分。
7.對于2天的考試,考生都必須按題號在答題卡上將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用2B鉛筆涂黑。如有改動,請考生務必用橡皮將原選項的填涂痕跡擦凈,以免造成電腦讀卡時誤讀。在答題卡上書寫與題意無關的語言,或在答題卡上作標記的,均按違紀試卷處理。
8.考生在作答一、二級結構專業考試和其它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題時,必須在每道試題對應的答案()位置處填寫上該試題所選答案(即在規定的()內填寫上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并必須在相應試題“解答過程”下面的空白處寫明該題的案例分析或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及主要依據,同時還須將所選答案用2B鉛筆填涂在答題卡上??忌谠嚲砩蠒鴮懓咐治鲞^程及公式時,字跡應工整、清晰,以免影響專家閱卷評分工作。對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如:未在試卷上試題答案()內填寫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僅在答案選項A、B、C、D處畫“√”等情況,視為違規,該試題不予復評計分。
附件12
2012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
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1.《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
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
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
5.《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6.《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7.《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
8.《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J220-2002)
9.《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10.《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
11.《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12.《混凝土異形柱結構技術規程》(JGJ149-2006)
13.《型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技術規程》(JGJ138-2001、J130-2001)
14.《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
15.《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GB50018-2002)
16.《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17.《建筑鋼結構焊接技術規程》(JGJ81-2002、J218-2002)
18.《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JGJ99-98)
19.《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
20.《多孔磚砌體結構技術規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21.《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
22.《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2003)
23.《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2002)
24.《煙囪設計規范》(GB50051-2002)
25.《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02、J186-2002)
26.《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
27.《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
28.《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JTG D60-2004)
29.《公路圬工橋涵設計規范》(JTG D61-2005)
30.《公路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橋涵設計規范》(JTG D62-2004)
31.《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G D63-2007)
32.《公路橋涵鋼結構及木結構設計規范》(JTJ025-86)
33.《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004-89)
34.《公路橋梁抗震設計細則》(JTG/T B02-01-2008)
35.《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J041-2000)
36.《城市人行天橋與人行地道技術規范》(CJJ69-95)
附件13
2012年度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
所使用的規范、標準
1.《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
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
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
5.《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6.《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7.《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J220-2002)
8.《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9.《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
10.《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11.《混凝土異形柱結構技術規程》(JGJ149-2006)
12.《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
13.《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14.《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
15.《多孔磚砌體結構技術規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16.《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
17.《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2003)
18.《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2002)
19.《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02、J186-2002)
20.《煙囪設計規范》(GB50051-2002)
附件14
2012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
所使用的規范、規程及法律法規
一、規范、規程類
1.《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2.《建筑工程地質勘探與取樣技術規程》(JGJ87-2012)
3.《工程巖體分級標準》(GB50218-94)
4.《工程巖體試驗方法標準》(GB/T50266-99)
5.《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1999)
6.《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50487-2008)
7.《港口巖土工程勘察規范》(JTS133-1-2010)
8.《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GC20-2011)
9.《鐵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TB10012-2007 J124-2007)
10.《地下鐵道、輕軌交通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307-1999)
11.《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153-2008)
1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13..《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14.《港口工程地基規范》(JTS147-1-2010)
15.《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16.《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G D63-2007)
17.《鐵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TB10002.5-2005)
18.《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 J220-2002)
19.《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DL/T5395-2007)
20.《公路路基設計規范》(JTG D30-2004)
21.《鐵路路基設計規范》(TB10001-2005)
22.《土工合成材料應用技術規范》(GB50290-98)
23.《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2004 J302-2004)
24.《鐵路路基支擋結構設計規范》(TB10025-2006)
25.《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
26.《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
27.《鐵路隧道設計規范》(TB10003-2005)
28.《公路隧道設計規范》(JTG D70-2004)
29.《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50025-2004)
30.《膨脹土地區建筑技術規范》(GBJ112-87)
31.《鐵路工程不良地質勘察規程》(TB10027-2001 J125-2001)
32.《鐵路工程特殊巖土勘察規程》(TB10038-2001 J126-2001)
33.《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國土資發【2004】69號
34.《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01)
35.《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
36《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DL5073-2000)
37.《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004-89)
38.《公路橋梁抗震設計細則》(JTG/T B02-01-2008)
39.《建筑樁基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 J256-2003)
40.《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
41.《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 8-2007)
二、法律法規類
1.主席令第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主席令(九屆第1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4.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5.國務院令第293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6.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7. 建設部令第137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8. 建設部令第141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9.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
10.建設部令第81號:《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11.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工程勘察收費標準(2002年修訂本)》
12.建設部:《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建設【2001】22號文件附件一)
13. 國務院令第394號:《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14. 建市【2009】105號:《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及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15.主席令第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6.國務院令第393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
附件15
2012年度全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
專業考試所作用的規范、標準
序號 |
名 稱 |
標準號 |
備 注 |
1 |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
GB50019-2003 |
|
2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
GB50016-2006 |
|
3 |
高層民用建設計防火規范 |
GB50045-95 |
2005版 |
4 |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
GB50067-97 |
暖通部分 |
5 |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 |
GB50038-2006 |
暖通部分 |
6 |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
GB50098-2009 |
暖通部分 |
7 |
住宅建筑規范 |
GB50368-2005 |
暖通部分 |
8 |
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
JGJ 26-2010 |
|
9 |
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
JGJ 134-2000 |
|
10 |
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
JGJ 75-2003 |
|
11 |
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
GB50198-2005 |
|
12 |
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 |
GB50176-93 |
|
13 |
地面輻射供暖技術規程 |
JGJ 142-2004 |
|
14 |
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
GB50366-2005 |
2009版 |
15 |
工業設備及管道絕熱工程設計規范 |
GB50264-1997 |
|
16 |
潔凈廠房設計規范 |
GB50073-2001 |
|
17 |
冷庫設計規范 |
GB50072-2010 |
|
18 |
建筑給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
GB50242-2002 |
|
19 |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
GB50243-2002 |
|
20 |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節能改造技術標準 |
JGJ129-2000 |
|
21 |
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
GB50411-2007 |
|
22 |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
GBZ 1-2010 |
|
23 |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
GBZ 2-2002 |
|
24 |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
GB16297-1996 |
|
25 |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
GBJ 87-85 |
|
26 |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
GB 3095-1996 |
|
27 |
聲環境質量標準 |
GB3096-2008 |
|
28 |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13271-2001 |
|
29 |
鍋爐房設計規范 |
GB50041-2008 |
|
30 |
城鎮供熱管網設計規范 |
CJJ 34-2010 |
|
31 |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
GB50028-2006 |
|
32 |
城鎮燃氣技術規范 |
GB50494-2009 |
|
33 |
組合式空調機組 |
GB/T14294-2008 |
設計選用部分 |
34 |
柜式風機盤管機組 |
JB/T9066-1999 |
設計選用部分 |
35 |
風機盤管 |
GB/T19232-2003 |
設計選用部分 |
36 |
組合式空氣處理機組噪聲限值 |
GB/T13326-2008 |
|
37 |
冷水機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
GB19577-2004 |
|
38 |
單元式空氣調節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
GB19576-2004 |
|
39 |
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
GB12021.3-2010 |
|
40 |
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
GB21454-2008 |
|
41 |
蒸氣壓縮環冷水(熱泵)機組工商業用和類似用途的冷水(熱泵)機組 |
GB/T18430.1-2007 |
設計選用部分 |
42 |
蒸氣壓縮環冷水(熱泵)機組戶用和類似用途的冷水(熱泵)機組 |
GB/T18430.2-2007 |
設計選用部分 |
43 |
溴化鋰吸收式冷(溫)水機組安全要求 |
GB18361-2001 |
|
44 |
直燃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溫)水機組 |
GB/T18362-2001 |
設計選用部分 |
45 |
蒸汽和熱水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水機組 |
GB/T18431-2001 |
設計選用部分 |
46 |
水源熱泵機組 |
GB/T19409-2003 |
設計選用部分 |
47 |
制冷設備、空氣分離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
GB50274-2010 |
制冷設備部分 |
48 |
通風機能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 |
GB/T19761-2005 |
|
49 |
清水離心泵能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 |
GB/T19762-2005 |
|
50 |
供熱計量技術規程 |
JGJ 173-2009 |
設計選用部分 |
51 |
蓄冷空調工程技術規程 |
JGJ 158-2008 |
設計選用部分 |
52 |
離心式除塵器 |
GB/T9054-2000 |
設計選用部分 |
53 |
回轉反吹類袋式除塵器 |
GB/T8533-1997 |
設計選用部分 |
54 |
脈沖噴吹類袋式除塵器 |
GB/T8532-1997 |
2009版 |
55 |
內濾分室反吹類袋式除塵器 |
GB50015-2003 |
|
56 |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
GB12348-2008 |
2009版 |
參考資料:《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專業考試復習教材》第二版,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2006年,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專業管理委員會組織編寫
2012年度全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
專業考試所作用的規范、標準
序號 |
名 稱 |
標準號 |
備 注 |
1 |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 |
GB50013-2006 |
|
2 |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
GB50016-2006 |
|
3 |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
GB50015-2003 |
2009版 |
4 |
建設設計防火規范 |
GB20016-2006 |
|
5 |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
GB50045-95 |
2005版 |
6 |
自動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
GB50084-2001 |
2005版 |
7 |
建筑中水設計規范 |
GB50336-2002 |
暖通部分 |
8 |
游泳池給水排水技術規程 |
CJJ 122-2008 |
|
9 |
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 |
GB50555-2010 |
|
10 |
泵站設計規范 |
GB50265-2010 |
|
11 |
工業循環水冷卻設計規范 |
GB/T50102-2003 |
|
12 |
工業循環冷卻水處理設計規范 |
GB50050-2007 |
|
13 |
工業用水軟化除鹽設計規范 |
GB/T50192-2006 |
|
14 |
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
GB50219-95 |
2009版 |
15 |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
GB50067-97 |
|
16 |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
GB50140-2005 |
|
17 |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
GB50370-2005 |
|
18 |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
GB50193-93 |
2010版 |
19 |
住宅設計規范 |
GB50096-1999 |
2003版 |
20 |
住宅建筑規范 |
GB50368-2005 |
|
21 |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
GB50261-2005 |
|
22 |
管道址飲水系統技術規程 |
CJJ 110-2006 |
|
23 |
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
CJ 3020-93 |
|
24 |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
GB 5749-2006 |
|
25 |
飲用凈水水質標準 |
CJ 94-2005 |
|
26 |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
GB 3838-2002 |
|
27 |
污水給定排放標準 |
GB 9878-1996 |
|
28 |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
CJ343-2010 |
|
29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類 |
GB/T18919-2002 |
|
30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 |
GB/T18920-2002 |
|
31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
GB/T18921-2002 |
|
32 |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 |
GB 50335-2002 |
|
33 |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18918-2002 |
|
34 |
建筑與小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范 |
GB50400-2006 |
|
35 |
給水排水工程基本術語標準 |
GB/T50125-2010 |
|
推薦參考資料:
1.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專業執業資格考試教材 2010年版,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第1冊 給水工程
第2冊 排水工程
第3冊 建筑給水排水工程
第4冊 常用資料
2.《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專業考試標準規范匯編》2011年版,中國計劃出版社
以上資料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專業管理委員會組織編寫
2012年度全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動力)
專業考試所作用的規范、標準
序號 |
名 稱 |
標準號 |
備 注 |
1 |
鍋爐房設計規范 |
GB50041-2008 |
|
2 |
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 |
GB50049-2011 |
|
3 |
城鎮供熱管網設計規范 |
CJJ 34-2010 |
|
4 |
火力發電廠汽水管道設計技術規定 |
DL/T5054-1996 |
|
5 |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
1996 |
|
6 |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
1997 |
|
7 |
工業鍋爐水質 |
GB/T1576-2008 |
|
8 |
城鎮直埋供熱管道工程技術規程 |
CJJ/T81-98 |
|
9 |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13271-2001 |
|
10 |
工業用水軟化除鹽設計規范 |
GB/T50109-2006 |
|
11 |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
GB50028-2006 |
|
12 |
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 |
GB50195-94 |
|
13 |
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 |
GB6222-2005 |
|
14 |
煉焦工藝設計規范 |
GB50432-2007 |
2009版 |
15 |
焦化安全規程 |
GB12710-2008 |
|
16 |
常壓固定床氣化用煤技術條件 |
GB/T9143-2008 |
|
17 |
中國煤炭分類 |
GB-T5751-2009 |
|
18 |
城鎮燃氣分類和基本特征 |
GB/T13611-2006 |
|
19 |
人工煤氣 |
GB13612-2006 |
|
20 |
氫氣站設計規范 |
GB50177-2005 |
|
21 |
氧氣站設計規范 |
GB50030-91 |
|
22 |
壓縮空氣站設計規范 |
GB50029-2003 |
|
23 |
加氫站技術規范 |
GB50516-2010 |
|
24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
GB50016-2006 |
|
25 |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
GB50045-95 |
2005版 |
26 |
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 |
GB50316-2000 |
2008版 |
27 |
石油庫設計規范 |
GB50074-2002 |
|
28 |
聲環境質量標準 |
GB3096-2008 |
|
29 |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聲排放標準 |
GB12348-2008 |
|
30 |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
GB3095-96 |
|
31 |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
GB50187-1993 |
|
32 |
城鎮燃氣技術規范 |
GB50494-2009 |
|
推薦參考資料:
1.《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動力專業考試復習教材》第2版,機械工業出版社 2007年
2.《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動力專業考試標準規范匯編》2011年版,中國計劃出版社
以上資料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專業管理委員會組織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