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有效地進行行政監督。
行政監督是一種帶有強制性的行為,因此,必須要有嚴格的限制,這不僅是在內容上,也包括所采用的方式和具體的途徑,從當前的實際出發:
一是要處理好行政監督與項目法人的關系。
現在,我國正在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籌劃、籌資、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招標是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關鍵一環,是項目法人為了選擇一家實力強、信譽好、報價底的單位來完成建設任務的方法,作為政府職能部門應監督的主要是公正性和公平性。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規定:項目法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這一條規定了項目法人在招標中的正當權利,一方面項目法人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有權組織招投標活動,政府職能部門應予支持;另一方面當項目法人無能力自行招標時,可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代理。在招標方式上,《招標投標法》第十條規定:招標方式有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二種,項目法人可根據工程的實際選擇招標方式。但是,建設部89號令對公開招標的范圍作了進一步明確: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應實行公開招標。從招投標的實踐來看,公開招標也有利于擴大招投標范圍,增加招投標的競爭性和透明度,防止串標等腐敗現象的發生。而邀請招標雖然操作上比較簡單,也比較省時、省力,但行政監督大為削弱,其中產生各種弊端甚至腐敗現象的可能性也大為增加。
因此,在招投標活動中,盡管項目法人的正當權利應當得到尊重,但行政監督絲毫不能削弱,不僅是公開招標,對于邀請招標,行政監督也要加強,包括對邀請招標理由的審查、對邀請的投標人資格的審查等等,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對邀請招標的監督應當更為重視。只有真正處理好了行政監督與項目法人權利的關系,招投標活動才能更具活動力,有形建筑市場才能得到健康有序的發展。
二是要處理好監督與服務的關系。
行政監督是一種管理,它是服務于規范有形建設市場這一大目標的,管理也是服務,這是相對于總的目標而言。
而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行政監督則首先必須從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的角度出發來制定規范、把握程序、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而相對于行政監督而言,招投標活動中的另一個相關方面——有形建設市場交易中心的職能則主要地是提供服務,為具體的招投標項目提供場地服務、信息服務和一條龍窗口服務。當前,建設工程交易正在打破“行業壟斷、地方保護”的壁壘,全國統一開放的大市場也在逐步形成,由于我國地域廣闊、行業分工等原因,使招標人對投標人的情況很難了解清楚,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后,國外建筑企業也將參與竟標,這就給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工作帶來了更大的困難。鑒于此,交易中心的信息服務職能應當有進一步的深化,就是要強調為行政監督服務,通過與全國有形建設工程交易市場信息聯網,加強對每個投標人的跟蹤了解(如項目經理的動向,投標人資質、資信的變更,履約信譽,獎懲情況等等),并把信息及時提供給監督部門,以提高行政監督的效率。
((*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