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督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由對企業的直接干預轉到宏觀調控后的一種重要的形式。在招投標領域,如何規范建設市場交易行為,維護招投標雙方合法權益,從源頭上遏制工程項目交易中存在的腐敗現象,保證工程質量,降低工程造價,縮短建設工期,促進建設行業技術水平的提高,無疑是行政監督的一項重要職責。然而,行政監督具體地又應當體現在哪些方面,在監督的手段上又如何做到合法合理,且具有良好的效果,本文想就此談一點自己的看法。
一、關于招投標活動中行政監督的主要內容。
《招標投標法》第七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這就十分明確地表明,依法必須招標的國有投資建設項目及對社會公共安全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均應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這是政府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應盡職責、權利和義務。招投標活動的基本程序為:發布招標信息——編制招標文件——投標企業資格審查——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招標人編制標底——投標、開標、評標、決標——簽訂工程合同。在這一過程中,政府職能部門應監督的主要階段及內容為:
1、發布招標信息階段主要監督:
(1)項目是否具備了招標條件
(2)招標人是否具有自行招標的能力
(3)根據實際情況核準招標方式,確定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2、編制招標文件階段主要監督:
(1)招標人有無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
(2)標段劃分是否合理、科學,是否存在肢解發包現象
(3)提出的工期要求是否符合實際
(4)有否其他對投標人不公平的條件
3、投標人資格審查階段主要監督:招標人是否公開、公平、公正地選擇投標人。
4、投標、開標、評標、決標階段主要監督:
(1)是否按規定截標時間送達投標文件
(2)開標程序是否正確
(3)投標文件是否有效
(4)是否有串標漏標等現象
(5)是否有排斥或傾向某投標人的現象
(6)評標辦法是否合理,是否按規定從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評標專家組成是否合理,是否公平、公正地進行評標
(7)決標是否公平、公正、合理。
5、簽訂工程合同階段主要監督:
(1)工程合同是否按照招投標確定的原則簽訂
(2)工程造價及規模有否改變等。
通過以上各項監督,來規范招投標雙方的行為,維護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