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固定總價合同的計價有如下形式:
(1)招標文件中有工作量表。業主為了方便承包商投標,給出工程量表,但業主對工程量表中的數量不承擔責任,承包商必須復核。
承包商報出每一個分項工程的固定總價。它們之和即為整個工程的價格。
(2)招標文件中沒有給出工程量清單,而由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僅僅作為付款文件,而不屬于合同規定的工程資料,不作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設計的全部內容。
合同價款總額由每一分項工程的包干價款(固定總價)構成。承包商必須自己根據工程信息計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項工程量有漏項或計算不正確,則被認為已包括在整個合同總價中。
由于國際通用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適用于業主提供全部設計文件的單價合同(我國的工程量計算規則也有這個問題),采用這種合同類型時要注意應對工程量計算規則做出詳細說明、修改或用專門的計量方法:
承包商的工程責任范圍擴大,通用規則的劃分難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擔大量的設計,在投標時承包商無法計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應考慮到這些的情況。
通常合同采用階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項在工程量表中已經被定義,只有在該工程分項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應付款。則工程量表的劃分應與工程的施工階段相對應,必須與施工進度一致,否則會帶來付款的困難。同時工程量劃分應注意承包商的現金流量,如設立搭設臨時工程、材料采購、設計等分項,這樣可以及早付款。
4、固定總價合同和單價合同有時在形式上很相似。例如在有的總價合同的招標文件中也有工作量表,也要求承包商提出各分項的報價。但它們是性質上完全不同的合同類型。
固定總價合同是總價優先,承包商報總價,雙方商討并確定合同總價,最終按總價結算。通常只有設計變更,或合同中規定的調價條件,例如法律變化,才允許調整合同價格。
固定總價合同在招標投標中就與單價合同的處理有區別。
5.對于固定總價合同,承包商要承擔兩個方面的風險:
(1)價格風險。包括:
報價計算錯誤。
漏報項目。例如在某國際工程中,工程范圍為一政府的辦公樓建筑群,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承包商算標時遺漏了其中的一座做景觀用的亭閣。這一項使承包商損失了上百萬美元。
工程過程中由于物價和人工費漲價所帶來的風險。
(2)工作量風險:
工作量計算的錯誤。對固定總價合同,業主有時也給工作量清單,有時僅給圖紙、規范讓承包商算標。則承包商必須對工作量作認真復核和計算。如果工作量有錯誤,由承包商負責。
由于工程范圍不確定或預算時工程項目未列全造成的損失。例如在某固定總價合同中,工程范圍條款為:“合同價款所定義的工程范圍包括工作量表中列出的,以及工作量表中未列出的但為本工程安全、穩定、高效率運行所必需的工程和供應。”在該工程中,業主指令增加了許多新的分項工程,但設計并未變更,所以承包商得不到相應的付款。
又如某國際工程分包合同采用總價合同形式,工程變更條款為:“總包指令的工程變更及其相應的費用補償僅限于對重大的變更,而且僅按每單個建筑物和設施地平以上外部體積的增加量計算補償。”在合同實施中,總承包商指定分包商大量增加地平以下建筑工程量,而不給分包商任何補償。
由于投標報價時設計深度不夠所造成的工程量計算誤差。對固定總價合同,如果業主用初步設計文件招標,讓承包商計算工作量報價,或盡管施工圖設計已經完成,但做標期太短,承包商無法詳細核算,通常只有按經驗或統計資料估算工作量。這時承包商處于兩難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報價沒有競爭力,不易中標;算低了,自己要承擔風險和虧損。在實際工程中,這是一個用固定總價合同帶來的普遍性的問題。在這方面承包商的損失常常是很大的。
(三) 成本加酬金合同(略)
(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