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來源: admin 共1頁
建監[1994]99號
關于印發《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試點工作的具體辦法》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山東省、廣東省建委,人事廳(科干局)、職改辦: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建設監理事業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建設監理工程師隊伍建設,按照建設部第18號令的規定和建設部、人事部聯合下發的實施意見,建設部會同人事部從1993年下半年已開始著手進行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試點的籌劃工作,并研究確定1994年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山東省、廣東省進行考試試點。現將《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試點工作的具體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此辦法抓緊做好考試試點的各項準備工作。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試點工作的具體辦法
為了實施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制度,1992年6月建設部頒發了《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第18號令),1993年5月建設部和人事部又聯合頒發了該試行辦法的《實施意見》(建監[1993]415號)。現按照這兩個文件的要求,提出試點工 作的具體辦法:
一、監理工程師考試和注冊是一項新的而又嚴肅的工作,為穩妥起見,需要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再有計劃地在全國實行。為此,現決定北京、天津、上海、山東和廣東五省市為先行考試試點省市。國務院各專業部門可組織本部門在該五省市的單位人員,以自愿報名的方式 就近就地參加該五省市的考試。
二、考試的時間為1994年4月23至24日兩天,五省市同時進行。考試范圍包括:建設監理概論、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項目投資控制、工程項目質量控制、工程項目進度控 制、數據處理基礎六個部分的基礎知識及實務技能。
三、考試工作由試點省市人事(職改)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并做好如下考務工作:
1.公布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通告,宣布參試者條件和應提交的證件,報名的地點和起止日期,考試地點和日期,確定考場,以及其它各項考務工作。
2.受理參試者的報考申請,審查與確定是否具有參試資格。對合格者進行統一編號登記, 頒發準考證;
3.制定考場紀律,組織考試,做好監考工作;
4.向全國考委會提交參試者的答卷和全部證件的復印件,并書面報告考試情況和考試工作。
四、參試者的資格條件和其應提交的證件如下:
1.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設計或施工管理或監理的實踐經驗;
2.應提交的證件:本人填寫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并經所在單位審查蓋章;本人畢業院校印發的畢業證書復印件;本人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的復印件。
不符合上述條件或提交的證件不齊全者,不頒發準考證。無準考證者不得入場考試。
五、全國考委會負責做好以下工作:
1.組織制定并發布綱;
2.擬定考試合格標準,報人事部、建設部審批;
3.組成專門命題小組,負責制定考試試題,編印試卷,密封分送各個考試點,并擬定試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4.指導與監督考試工作,確認其考試是否有效;
5.組織統一閱卷;
6.按考試合格標準確定考試合格者;
7.向建設部和人事部報送合格者名單,經其審查后由其聯合頒發《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8.對考試試點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對監理工程師考試和注冊在全國的實施提出改進意見。
六、嚴肅考試紀律和工作紀律。在考試試卷的命題、印制、密封、發送和保管的全過程中,必須責任到人,并堅持嚴格的保密制度,嚴防泄密。如有泄密或在審核參試資格過程中有舞弊行為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要追究其責任,并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參試者如有作弊行為,考試管理機構有權取消其參考資格,全國考委會有權取消其錄取資格。
七、考試工作需要的經費,可本著以支定收的原則,采取向報考者適當收取的辦法予以解決。各考試管理機構應事先編制預算,在摸清參試人數后確定一個適當的收取數額,并經當地 物價部門審核同意。
附件: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申請表(略)
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