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直有關委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河南省人事廳豫人考[2009]1號文件精神,現將2009年度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試時間、科目及考點設置
2009年5月23日
09:00一11:00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14:00一17:00 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
2009年5月24日
09:00一11:00 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
14:00一18:00 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
本次考試考點統一設在鄭州市區。
二、報名條件
(一)參加全部科目(考四科)考試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體健康,遵紀守法,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專(含專)以上學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并任職滿3年。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畢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并任職滿3年。
(二)參加免試部分科目(考二科)考試條件:
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并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兩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畢業;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
4、從事監理工作滿1年。
三、獲得執業資格的條件
參加全部四個科目考試的,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方可獲得執業資格證書;參加免試部分科目(考兩科)的,兩科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才能獲得執業資格證書。
四、報名辦法
報名采用個人打印資格考試報名表、計算機管理的辦法。手工填寫的報名表不予受理。
(一)各單位凡符合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打印《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一式二份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匯總審批表》一式四份(一份由各單位保管,一份留市建委建筑管理科,二份報洛陽市人事考試中心),由主管單位審查匯總后打印并到市建委建筑管理科進行資格復審并蓋章,然后由各主管單位攜帶所有報考材料及證件(包括新老考生)統一到黃河南路1號市人事考試中心報名廳進行資格終審并辦理報名手續。
(二)報考人員需交驗本人正式身份證、學歷畢業證、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參加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本次報名每人需交本人近期同底版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張(其中二張貼在報名表上,另一張用曲別針別在個人報名表上備用)報考人員請務必于2009年元月23日前憑身份證到市人事考試中心信息采集室進行圖像信息采集(數碼照相)
(三)按照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有關規定(豫財預外字[1996]30號、豫價費[1996]第294號)和(豫人考文[2008]17號)的規定,報考《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科目的收取60元,報考其它三科的每科收取40元。
五、考試工作日程安排
2009年2月3日至10日,各單位到市建委建筑管理科進行報名資格審查并蓋章。
2009年2月11日至2月13日,各單位到市人事考試中心報名廳統一報名,逾期不再受理。
2009年3月20日前,市人事考試中心將審批表、報名表、信息軟盤報省人事考試中心,同時繳納考務費。
2009年4月下旬,各主管單位統一到市人事考試中心領取準考證。
六、教材征訂
有關考試教材的征訂請與省建設廳聯系。聯系電話:0371-68080730、68080830。
七、注意事項
(一)各主管單位在組織報名時,要嚴格按照報名條件,把好資格審查關。
(二)檔案號是滾動管理的依據,請考生務必保存好準考證,記住本人的檔案號,以備下年度報考時查詢。相關信息可登陸洛陽人事人才網(http://www.lyhero.com)查詢。
(三)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中“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三科均為客觀題,全部在答題卡上作答。“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為主觀題,在試卷上作答。
(四)各主管單位報名匯總時,將免試類、非免試類的老考生,免試類、非免試類的新考生四類分別匯總。上交報名表時,考生照片附在個人報名表的右上角;個人表和匯總表上的信息和順序要一致,如不一致將不予受理報名;老考生須將本人上一年的檔案號打印在報名表和審批表上。檔案號是滾動管理的依據,考生一定要保管好,以備下年度報考時查詢。往年參加過考試的考生必須按老考生報名。
(五)考生應考時,必須攜帶正式身份證(原件)、準考證、黑色鋼筆或簽字筆、2B鉛筆、橡皮、直尺和計算器(無聲、無編輯存儲功能),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攜帶。
(六)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要嚴格貫徹按人事隸屬關系報名的原則,任何人不得跨市地、跨單位報名考試,違者一律取消其報考資格和考試成績,并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七)考試有關信息代碼不變。
二00九年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