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1.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的不妥之處和理由如下:
(1)不妥之處:開標時,由招標人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
理由:《招標投標法》規定,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
(2)不妥之處: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確定。
理由:一般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采取隨機抽取方式。該項目屬一般招標項目。
(3)不妥之處: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不妥。
理由: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2.B單位向招標人遞交的書面說明有效。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在開標后,招標人應對C單位的投標書作廢標處理:因為C單位因投標書只有單位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字,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要求。
4.投標書在下列情況下,可作廢標處理。
①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②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③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的;
④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⑤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⑥投標人名稱或組織機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⑦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⑧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5.招標對E單位的投標書作廢標的處理是正確的。因為E單位未能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送達投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