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三)
背景材料:
建設單位將一熱電廠建設工程項目的土建工程和設備安裝工程施工任務分別發包給某土建施工單位和某設備安裝單位。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核批準,土建施工單位又將樁基礎施工分包給一專業基礎工程公司。
建設單位與土建施工單位和設備安裝單位分別簽訂了施工合同和設備安裝合同。在工程延期方面,合同中約定,業主違約一天應補償承包方5000元人民幣,承包方違約一天應罰款5000元人民幣。
該工程所用的樁是鋼筋混凝土預制樁,共計1200根。預制樁由建設單位供應。
按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安排,規定樁基礎施工應從5月10日開工至5月20日完工。但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建設單位供應預制樁不及時,使樁基礎施工在5月13日才開工;5月13日至5月18日基礎工程公司的打樁設備出現故障不能施工;5月19日至5月22日又出現了屬于不可抗力的惡劣天氣無法施工。
問題:
1、在上述工期拖延中,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
2、土建施工單位應獲得的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各為多少?
3、設備安裝單位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應補償的工期和費用是多少?
4、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索賠的程序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