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監理案例分析自測試題三
[背景]
某綜合辦公樓工程,建設單位甲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本工程由乙承包商為中標單位,雙方簽訂了工程總承包合同。由于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設計能力,經甲建設單位同意,乙分別與丙建筑設計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了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由丙對甲的辦公樓及附屬公共設施提供設計服務,并按勘察設計合同的約定交付有關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施工合同約定由丁根據丙提供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工程竣工時根據國家有關驗收規定及設計圖紙進行質量驗收。合同簽訂后,丙按時將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交付給丁,丁根據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會同有關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發現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是由于設計不符合規范所致。原來丙未對現場進行仔細勘察即自行地設計導致設計不合理,給甲帶來了重大損失。并以與甲方沒有合同關系為由拒絕承擔責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設計人為由推卸責任,甲遂以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1.本案例中,甲與乙、乙與丙、乙與丁分別簽定的合同是否有效?并分別說明理由。
2.甲以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妥當?為什么?
3.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責任應如何劃分?
4.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澮分包應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參考答案]
1.合同有效性的判定:
(1)甲與乙簽定的總承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據《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關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單位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2)乙與丙簽定的分包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