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參考答案:
1、對于上述工程拖期,監理工程師可做出如下的處理:
(1)從5月10日至5月13日共3天,屬于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的拖期,應給予施工單位工期和費用的補償。
(2)從5月13日至5月18日共6天,屬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拖期,由施工單位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3)從5月19日至5月22日共4天,屬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拖期,施工單位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給予順延。
2、應予以補償的具體數額為:
土建施工單位應獲得的工期補償為3+4=7(天)。
土建施工單位應獲得的費用補償這3×5000-6×5000=-15000(元),即應扣款1.5萬元。
3、設備安裝單位的損失應由建設單位負責。因為設備安裝單位與建設單位有合同關系,它與土建施工單位無合同關系。
設備安裝單位應獲工期補償3+6+4=13(天)。應獲費用補償為13×5000=65000(元)
4、施工單位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方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監理方提出延長工期和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監理方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簽復,或要求施工單位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監理方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5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施工單位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