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參考答案:
1、從7月10日至12日共3天,屬于不可原諒且補償費用的拖期(業主原因);
從7月13日至18日共6天,屬于不可原諒的拖期(分包商原因);
從7月19日至22日共4天,屬于不可原諒但不予補償費用的拖期(不可抗力原因)。
2、(1)樁基部分價格=122×0.8×500=48萬元。
(2)承包方此項應得款:
① 可原諒且給予補償費用的拖期為3天,應給承包商補償3×5000=1.5萬元;
② 不可原諒的拖期共6天,對承包商罰款6×5000=3.0萬元;
③ 承包商此項應得款=48-(1200×350/10000)+1.5-3.0=4.5萬元;
3、(1)土建承包商應獲得的工期補償為3+4=7天
(2)土建承包商應獲得費用補償為3×5000-65000=-15000元,即應扣款1.5萬元。
4、(1)設備安裝承包商的損失應由業主負責承擔。因為設備安裝承包商與業主有合同關系,而土建承包商與設備安裝承包商無合同關系。
(2)設備安裝承包商應獲工期為3+6+5=13天。
(3)設備安裝承包商應獲費用補償為13×5000=6.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