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背景材料】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是何時起實施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于監理制度推行有何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于監理委托有何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于監理監督有何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于監理事項通知有何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于監理范圍與職責有何規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于監理的違約責任有何規定?
【考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要點分析】
考查考生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建筑工程監理的相關規定的掌握程度。
【參考答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是l998年3月1日起實施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于監理制度推行的規定有:
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于監理委托的規定有:
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于監理監督的規定有:
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于監理事項通知的規定有:
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6.《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于監理范圍與職責的規定有: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7.《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于監理的違約責任的規定有:
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