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背景材料】
某工程項目在招標文件中說明,由發包人提供工程量計算規則,分部分項工程單價組成原則,合同文件內容及工程量清單,要求投標人以固定單價的形式投標,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由發包人提供,工程量在投標時不允許調整,投標人只需填寫工程量清單中給定項目的綜合單價。某承包商通過正規招投標程序,以工程造價8500萬元,合同工期13個月,質量為合格的條件獲得中標。
事件2:在2003年的4~5月份出現了“非典”疫情,使本工程停止施工2個月。按合同文件約定,該疫情不能作為不可抗力因素,工期不得順延。在10月份,甲乙雙方多次磋商,發包人認為工期耽誤不是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并對現場的實際損失進行了詳細的調查和計算,故書面同意將工期延長2個月,但費用不予補償。
【問題】
1.承包商就事件1提出的索賠能否成立?為什么?
2.在事件2中,發包人對工期的延長是否符合本合同文件的內容約定?
【考點】
合同索賠。
【要點分析】
“非典”疫情屬于不可抗力。
【參考答案】
1.事件1提出的索賠不能成立。根據合同文件中招標文件和合同專用條款的有關約定,本工程屬于固定綜合單價包干合同,所有因素的調整將不予考慮。
2.發包人對工期的延長符合合同文本內容的約定。根據合同文件中第10項的約定,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