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某海濱城市為發展旅游業,經批準興建一座三星級大酒店。該項目甲方于l998年10月10日分別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資裝飾工程公司(丙方)簽訂了主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裝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約定主體建筑工程施工于當年11月10日正式開工。合同日歷工期為2年零5個月。因主體工程與裝飾工程分別為兩個獨立的合同,由兩個承包商承建,為保證工期,當事人約定:主體與裝飾施工采取立體交叉作業,即主體完成三層,裝飾工程承包商立即進入裝飾作業。為保證裝飾工程達到三星級水平,業主委托某監理公司實施“裝飾工程監理”。
在工程施工1年零6個月時,甲方要求乙方將竣工日期提前2個月,雙方協商修訂施工方案后達成協議。

原告再辯稱:被告代表發言純屬戲言,怎能以簽署竣工驗收報告為兒戲,請求法庭以文字為證。又指出:如果真的存在被告所說的情況,那么被告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在裝飾施工前通知我方修理。
原告最后請求法庭關注:從簽發竣工驗收報告到起訴前,乙方向甲方多次以書面方式提出結算要求。在長達2年多的時間里,甲方從未向乙方提出過工程存在質量問題。
【問題】
1.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在裝修飾施工時,發現主體工程施工質量有問題,甲方應采取哪些正當措施?
3.對于乙方因工程款糾紛的起訴和甲方因工程質量問題的起訴,法院是否應予以保護?
【考點】 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
【要點分析】
解答此題要確定合同生效應當具備的條件:①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實;③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依此判定本案例的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第2、3問時,要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民法通則》的規定理解。
【參考答案】
1.合同雙方當事人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資格的要求,并且合同簽訂形式與內容均合法,所以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有效。
2.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主體工程保修期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在保修期內,當發現主體工程施工質量有問題時,業主應及時通知承包商進行修理。若承包商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業主可委托其他人員修理,保修費用從質量保修金內扣除。顯然,如果裝飾施工中發現的主體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屬實,應按保修處理。
3.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2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本案例中業主在直至庭審前的2年多時間里,一直未就質量問題提出異議,已超過訴訟時效,所以,不予保護。而乙方自簽發竣工驗收報告后,向甲方多次以書面方式提出結算要求,其訴訟權利應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