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建造師制度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準,由注冊建造師代替,并設立過渡期”。人事部、建設部依據國務院上述要求決定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出臺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建造師級別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英文分別譯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建設部負責編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建造師執業資格的培訓等有關工作。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建設部負責擬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為滾動考試(每兩年為一個滾動周期),參加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為合格。符合免試條件,參加2個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為合格。
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經過注冊登記后,即獲得一級或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注冊后的建造師方可受聘執業。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滿前,要辦理再次注冊手續。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
附:關于發布《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2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報名時間將安排在當年的4—6月份進行(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布的時間為準)。詳細信息請隨時關注百分百考試網。
一級注冊建造師報考條件
(一)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2、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3、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4、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5、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二)符合上述(一)的報考條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筑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1、受聘擔任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2、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并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三)已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考試。考試合格后核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4個科目。其中《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設置10個專業類別: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
附:新舊專業對照表
|
新專業 |
原專業 |
一級建造師專業設置 |
建筑工程(合并) |
房屋建筑工程 |
裝飾裝修工程 | ||
公路工程 |
公路工程 | |
鐵路工程 |
鐵路工程 | |
民航機場工程 |
民航機場工程 | |
港口與航道工程 |
港口與航道工程 | |
水利水電工程 |
水利水電工程 | |
市政公用工程 |
市政公用工程 | |
通信與廣電工程 |
通信與廣電工程 | |
礦業工程(合并) |
礦山工程 | |
冶煉工程(土木部分) | ||
機電工程(合并) |
電力工程 | |
石油化工工程 | ||
機電安裝工程 | ||
冶煉工程(機電部分) |
附:關于建造師資格考試相關科目專業類別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9月。考試分兩天進行。
2012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時間:9月22、23日。
各科目時間安排是: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9月22日 |
9:00-11:00 |
建設工程經濟 |
14:00-17:00 |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 |
9月23日 |
9:00-12:00 |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
14:00-18:00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10個專業) |
考試成績一般在考試結束后的兩個月后由各地人事考試主管部門陸續對外公布。屆時請關注各省的人事考試中心網站成績查詢欄目即可,亦可關注百分百考試網校一級建造師頻道成績查詢欄目信息,點擊查看>>>
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合格標準:
科目名稱 |
試卷滿分 |
合格標準 | |
建設工程經濟 |
100 |
60 | |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
130 |
78 | |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
130 |
78 |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 |
公路 |
均為160 |
均為96 |
鐵路 | |||
民航機場 | |||
港口與航道 | |||
水利水電 | |||
市政公用 | |||
通信與廣電 | |||
建筑工程 | |||
礦業工程 | |||
機電工程 |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符合免試條件,參加2個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