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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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承攬及分包工程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不得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二、建立質量責任制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明確其職責與權限,同時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
三、做好項目施工前質量策劃及設備器材檢驗工作
施工單位應堅持做好施工前的質量策劃,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對每項工程都應制定保證質量的措施。
施工單位應按行業的相關要求,參加設備和器材出廠或施工現場開箱的檢驗工作。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工程材料)進行檢驗。檢驗的設備、材料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對不能從外觀檢驗判斷質量的設備、材料,在使用或測試中發現存在質量問題應及時處理,自購的設備、材料應立即更換,與此發生的費用由施工單位向供應商獲得索賠;建設單位提供的設備、材料應向監理和建設單位現場代表匯報,由建設單位確定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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