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注冊標準:
1、申請人持有《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2、申請人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獨立資質的法人單位(該單位工商注冊地應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
3、未發現申請人存在《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3號令)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變更注冊標準:
申請人提交的資料符合建設部《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3號令)、《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建市[2007]101號)和《關于發布〈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08]48號)的有關規定。
增項注冊標準:
1、申請人持有《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
2、申請人持有《一級建造師專業類別考試合格證明》;
3、未發現申請人存在《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3號令)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重新注冊標準:
1、申請人持有人事部、建設部聯合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2、申請人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獨立資質的法人單位(該單位工商注冊地應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
3、未發現申請人存在《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3號令)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標準: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設部《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3號令)、《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建市[2007]101號)的有關規定。
注銷注冊標準: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設部《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3號令)、《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建市[2007]101號)的有關規定。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審查標準對受理人員移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符合標準的,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
不符合標準的,書面寫明審查意見及理由后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
時限: 2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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